娛樂場所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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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責任保險(Public Place of Entertai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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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一種,承保娛樂場所在其營業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顧客或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也可用公眾責任險保單承保。其保險費率的確定和保險費的計算,應根據投保場所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如影劇院應以座位數為主要依據,公園應以其設施,服務項目及年均游客人數為依據。
娛樂場所責任保險的案例[1]
某游樂場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娛樂場所責任保險。一個星期天,一對夫婦領著他們5歲的兒子小z前來游玩。小z在玩耍某游樂項目的時候,不慎摔下。經查,是由於該游樂項目的保險帶因年久失修而鬆動脫落,導致小z摔下並造成肘部受傷。游樂場方面有關負責人立即將小z送往醫院進行了包扎,並向他的父母道歉,然後表示將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
但在三個月之後,該夫婦向法院起訴游樂場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因治療小z的腦震蕩及併發症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和交通費等共計10萬餘元。在應訴過程中,保險公司協助游樂場對有關的證據進行了仔細的調查,發現了諸多疑點。比如,對於該夫婦所在單位出具的高達每月幾萬元的誤工損失證明,保險公司在經過核對之後排除了許多不該計人誤工費用的項目。另外,還對該單位的獎金收入納稅等情況進行了調查,再次否定了部分費用。此外,小z是在事發後近一個月才住院的,並且住院的病因是腦震蕩,但幾乎所有的醫葯費用都是治療呼吸道的。該夫婦又找來有關專家的證明,說明腦震蕩可以引發呼吸道的某些疾病。後經醫院門診部的醫生證實,病因是根據病人家屬的要求填寫的。
在事實面前,該夫婦雖然一度十分強硬地拒絕重新檢查腦震蕩病情的要求,但是最終還是以撤訴了事。事後,他們承認,一是覺得游樂場在買了保險後不會對有關賠償請求過於認真;二是深信游樂場由於顧及商業利益和聲譽必然不希望把事情鬧大而趨於早日結案,而保險公司很有實力,也不會花過多的精力在這個案子上;三是法院肯定會同情他們而調解結案。另外,從醫院獲得各種證明也不是特別困難。這樣,他們就精心安排上演了上述鬧劇。
- ↑ 李虹,廖中新.保險欺詐與陷阱案例彙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