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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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單承保[1]
保單承保是指出口商決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並按照投保單的規定和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向保險人提出申請。這是投保人(出口商)向保險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有待保險人的承諾。這一程式主要包括投保、擬定承保方案、簽發保單等。
保單承保的程式[2]
(一)投保
如果出口商決定投保,則必須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填制各項內容,向保險人發出投保的要約。投保人填制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時,必須遵守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特別是應履行告知義務和保證義務;保險人應對投保人的商業秘密給予保密。
(二)擬定承保方案
如果保險人同意承保,則保險人依據投保單的內容和條件,擬定承保方案,即擬定《保險單明細表》,該明細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承保範圍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實行統保原則,即保險雙方約定,被保險人適保範圍內的全部出口,必須全部投保,換言之,被保險人不得選擇某一類業務投保或某一進口商投保,也不能僅挑選風險較高的業務投保。
2.賠償比例
與一般商業保險的財產險不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人並不承擔全部損失,這也是國際慣例。中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規定,通常情況下,進口商拒收所致損失的賠償最高為80%,其他原因所致的損失,其賠償比例最高是90%。這一規定目的是,加強被保險人的風險意識與風險管理控制能力,避免發生商業欺詐行為。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進口國別或地區的不同,進口商的不同以及出口商風險管理水平的不同,與投保人約定不同的賠償比例。
3.最高賠償限額
最高賠償限額,又稱“保單限額”,是指保險人在保險單期限(1年)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累計限額。該限額通常控制在被保險人當年預計承保出口總額的1/3到50%。
4.被保險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額
信用限額是指,保險人承諾對保險單項下某一特定進口商或銀行,在特定結算條件下的信用風險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險人所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不是實際出口金額,而是以信用限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當損失金額小於有效信用限額時,保險責任是損失金額x保險單規定的賠償比例;當損失金額大於或等於信用限額時,保險責任是有效信用限額x保險單規定的賠償比例。
被保險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額,是指保險人授權被保險人對每一進口商自己控制信用限額,並且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一個付款周期內發運貨物的金額不超過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時,被保險人不須事先向保險人申請信用限額即可直接發運貨物,只要在發運貨物後申報期內直接向保險人申報即可。這一做法的目的是,節省被保險人辦理手續的時間,降低其管理成本。
5.出口申報
出口申報是指保險雙方在《保險單明細表》中約定,被保險人按約定方式將具體出口業務向保險人申報。申報方式有三種:(1)即時申報,即將符合保險單承保範圍的全部出口情況在發運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申報;(2)周申報,即每周第二個工作日前將上周的全部出口向保險人申報;(3)月申報,即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全部出口情況向保險人申報。
6.保單批註
保單批註是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註的內容。它通常是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修改或補充,或其他特別規定,如擴丈或縮小承保範圍。
(三)簽發保險單
保險人如果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擬定好承保方案之後,可以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證明及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單生效後,保險雙方應履行各自的義務。包括保險單在內的保險合同一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投保單投保單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投保範圍、出口產品的性質、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過去兩年的出口經營狀況和未來三年的出口預測、承保範圍內的進口商清單、近三年逾期未收匯情況等等。
2.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法律依據。其中最主要的條款是承保範圍、責任範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出口申報、保險費、可能損失索賠與定損核賠、被保險人義務和其他規定等。
3.保險單明細表
該表主要包括承保範圍、一賠償比例、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最高賠償限額、費率釐定、申報方式、保單批註、爭議解決等內容。
4.費率表
費率表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的依據。費率是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對價。為了降低投保成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於2004年下調了短期險平均費率水平,已降至0.6%左右,基本達到國際平均水平。另外,中國信保公司對關鍵客戶實行保費優惠措施,各級財政也出台了保險費優惠扶持措施。因此,出口商的投保成本大為降低。
5.國家(地區)分類表
保險人依據社會制度的不同、政府是否穩定、經濟發展狀況、外匯儲備多少、法律環境、貿易習慣、對華關係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再按風險值大小將主要國家或地區進行排列、分類,一類國家或地區風險最小,四類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最大。該表中規定了對哪些國家或地區可以.接受承保,而對哪些國家或地區暫不接受承保。若保險人接受某一類國家或地區承保,有可能要附加限制承保條件。
6.批單
批單是指變更保險合同某些內容的書面文件。當保險合同訂立後,由於某種原因,需要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內容予以變更或修改,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出具批單,證明對原保險合同的變更或修改。當保險合同與批單相矛盾時,以批單為準。
此外,保險單簽發後產生的一些書面文件,也是保險單的組成部分,即屬於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這些文件通常有:信用限額申請表、信用限額審批單、信用限額確認書及回執書、撤銷信用限額通知單及出口申報單等。
(四)保險合同續轉
中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通常為1年。保險合同期滿前1個月,保險公司要對保險合同的承保情況進行總結,同時重新測算保險費率,調整承保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對調整結果無異議,保險合同在本期屆滿時,以新的承保條件轉入下一期,即續轉,有效期限為1年。
(五)保險合同終止、解除或撤銷
如果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有意終止保險合同,則應提前通知對方,否則保險合同在每一期屆滿時自動續轉。但保險合同終止的,不影響終止前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與一般商業保險合同一樣,出口信用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權單方面在有效期內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影響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已收取的保費則不予退還。
如果被保險人嚴重拖欠保費或在履行義務中有釅重過失,甚至有欺詐行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或撤銷保險合同。在此情況下,保險人的所有保險責任全部終止,而且已收取的保費也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