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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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保險(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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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保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因個人或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1]
早在20世紀30年代,歐美國家就開辦了個人責任保險。由於西方國家在法律上強調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個人價值,相應地使個人責任風險日益擴大,責任範圍逐漸由住宅內擴展到住宅外的個人一切日常活動乃至專業工作。因此,個人責任保險在西方國家發展迅速,特別是在德國,它是德國責任保險市場的重要業務來源。
在我國,個人責任風險客觀存在,但是還沒有形成單獨辦理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目前在一些財產保險公司推出的家庭組合保險中,包含了居家責任保險、家庭雇主責任保險和出租人責任保險等。這類保險業務屬於包含個人責任在內的家庭財產保險業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和家庭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各種新型家用電器在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增加了家庭新的風險因素,加之個人社交範圍的不斷擴大,戶外風險也相應增加。因此,個人和家庭已經具有投保個人責任保險的潛在需求。同時,隨著公民法制觀念的樹立和索賠意識的增強,公民的索賠案件在逐年增多,且日益程式化,因此為保障受害方的權益,使有關法律得到貫徹,開展個人責任保險,無論對於社會、保險人、被保險人還是對於受害人都具有積極的意義。[2]
個人責任保險的特點[1]
個人責任保險具有其他責任保險的共同特征,如代致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但作為獨立的保險業務,還有著如下特點:
(1)個人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僅限於自然人及其家庭,其被保險人可以解釋為被保險人個人,也可以解釋為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及與他們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親屬和其他人。
(2)個人責任保險包括了個人職業責任保險,即個人職業責任保險雖然作為獨立或附加保險存在,其內容與普通職業責任保險基本一致,但仍只能作為個人責任保險範疇投保。此外,個人雇工或個人生產所帶來的雇主責任風險與產品責任風險也被列入個人責任保險範疇,如家庭中的保姆或小時工作為雇員,需通過個人(雇主))責任保險獲得保障。再如個體戶生產的白酒等產品同樣需要通過個人(產品)責任保險獲得保障。因此,個人責任保險是綜合性業務,在實務經營中既要考慮到其特殊性,又可以參照其他責任保險的內容。
(3)個人責任保險的承保區域範圍比其他公眾責任保險廣,它包括被保險人的住宅內、住宅外活動和各種個人娛樂、職業活動等,即凡是個人的活動範圍(個人在單位工作時除外)均可以通過個人責任保險獲得保障。
(4)個人責任保險承保的一般是被保險人在工作時間之外的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經過特別約定,也可以承保其他在工作中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釐定費率的具體依據以及承保條件等方面與其他責任也有區別。
個人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1]
(一)可選擇承保的保險責任
個人責任風險是複雜的大量的,但保險人一般只以被保險人疏忽大意行為來確定承保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
(1)在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支配的住宅內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了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該項責任與場所責任保險相似,但僅適用於被保險人的住宅。
(2)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支配的靜物或飼養、看護的動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該責任是被保險人本人及其行為並無過失和故意,而是由其靜物或動物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事故,保險人負責賠償。如戶外牆上懸掛的空調的壓縮機墜落砸傷行人或損壞財物,貓傷害了鄰居家的小孩等。
(3)被保險人日常生活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這項責任除包括上述兩項內容外,還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親屬以及其他與被保險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員在住宅內、外的日常生活行為所引起的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如騎自行車撞傷行人,小孩打架打傷了鄰居家的小孩等。
(4)由損害事故所導致的有關費用。如造成第三者財物損毀的場地清理費,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的緊急醫治費、手術費,為防止和減輕對他人損害賠償責任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均予負責。
(5)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合同對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外責任
個人責任保險不能承保的風險責任,主要有:
①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惡意行為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對限定年齡以下家庭成員(如10歲以下兒童)非受人指使的故意行為經過特別約定並加收保險費,保險人亦可擴展承保。
②被保險人業務活動中引起的法律賠償責任,但個人職業責任可通過個人職業責任保險獲得保障,因而例外。
③被保險人在精神錯亂情況下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④被保險人或在被保險人支使下的違法行為、鬥毆等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⑤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照管的飛機、船舶、汽車或槍支(不包括氣槍)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國外的射擊運動員責任保險例外。
⑥被保險人所有、控制、租賃的非承保場所,而被保險人在該場所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⑦被保險人在承保場所範圍外及承保責任時間以外的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⑧被保險人及配偶、子女以及與其一起居住的親屬和其他人之間互相造成的損害或產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保險費計算及其依據
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收取標準,主要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大小按基本限額一次性收取固定保險費。其計算依據如下:
(1)被保險人居住的處所,包括居住處所的數量和準確的位置。如臨街的處所與獨家住宅樓以及一個居住處所與多個居住處所的風險不同,費率應有差異。
(2)被保險人的環境,包括地理環境、社會環境等。
(3)被保險人的家屬及共同居住的親屬或其他人的數量。居住的人數多,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個人責任就大,應根據各人的年齡、職業、性別等分人計算收費。
(4)承保的區域範圍大小。區域範圍大,風險責任也大,如住宅外的活動就比住宅內的風險大,外出旅游又比一般室外活動風險大。
(5)被保險人的住處是否兼作營業使用,被保險人是否居住在其營業的場所。作為營業用或半營業用的場所與單純居住的場所風險程度是有區別的,應分別考慮。
(6)保險責任的日時長短。全天時間負責比工餘時間負責收費要高。
(7)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的高低。若保險責任中還包括了被保險人的住宅外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還應根據被保險人的生活習慣和戶外活動內容、特點等評估風險,作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
個人責任保險主要險別[2]
個人責任保險作為一項保險業務,在西方發達國家由若幹具體險種組成。從國外個人責任保險的發展實踐來看,比較流行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有以下六種。
(一)住宅責任保險
住宅責任保險是一種個人靜物責任保險,承保由於被保險人的住宅及住宅內的靜物(如家用電器、液化氣竈和陽臺上的花盆等)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其雇佣人員(如保姆或家庭教師)或客人或在住宅附近通行的他人遭受傷害或其財產被損毀,根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個人運動責任保險
個人運動責任保險承保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運動時由於意外事故或過失致使他人的身體傷害或財產損毀,根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承保區域範圍一般指住宅外的活動。
(三)綜合個人責任保險
綜合個人責任保險(comprehensive pers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普遍適用的綜合性個人責任保險,承保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居住、從事體育活動及其他一切日常活動中致使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毀,根據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承保的區域範圍廣,承擔的責任風險大,是非常受歡迎的個人責任保險業務。
(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職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occupat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風險責任。凡是上述人員因工作中的疏忽或過失導致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毀,根據法律應由上述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均負責補償。其特點是責任事故的發生及其損害後果須與被保險人的職業活動有關,且不包括被保險人日常生活中的個人責任。
(六)個人超額責任保險
個人超額責任保險(personal exces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超出個人正常責任之外的責任,或超出某一規定自留風險額之外的部分,且該自留風險雖未經基本保單承保但也不屬於超額保單的除外責任。例如,該保單適用於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損害。它對人身傷害的保障要比屋主保單更為廣泛。除人身傷害外,超額保單還承保非法拘捕、非法監禁、非法驅逐、非法拘留、誣告、口頭或書面誹謗、人格詆毀和對隱私的侵犯。個人超額責任保險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賠付基本保單不承保的法律訴訟費用,以及基本保單責任限額用盡之後發生的法律費用。大多數個人超額責任保單都是在保單限額之外賠付這種抗辯和相關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