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及裝飾裝置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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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及裝飾裝置責任條款是公眾責任保險的附加條款之一,適用於在保險地點範圍內裝置廣告等裝飾裝置的任何場所。本條款擴展承保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地點或其他列明場所佈置的廣告、霓虹燈、裝飾物(經國家管理部門批准)損壞和墜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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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不負責以下的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雇用人員或安裝單位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2.未經政府部門許可的裝置;
3.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超負荷所引起的損失,正常的機件故障與損耗;
4.廣告、霓虹燈及其他裝飾裝置物本身的損失及加固、維修、重新製作和安裝的費用;
5.因政府部門命令拆毀及在修理、移動及安裝過程中的損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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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頌平,粟榆,羅向明.責任保險.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