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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方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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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学校责任保险)

目錄

什麼是校園方責任保險

  校園方責任保險是為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高等院校(以下稱普通教育機構)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而設立的。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校園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1]

  在被保險人的教學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下列情況之一導致註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

  (2)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3)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

  (4)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

  (5)學校組織或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正常學生生理承受能力;

  (6)明知學生體質特異,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活動,在教學生活安排中教職員工未予以適當照顧;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

  (8)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9)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0)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校園方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1]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註冊學員發生傷亡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3)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佈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監護範圍:

  (4)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5)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

  (6)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範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除外;

  (7)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

  (8)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

  (9)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

  (10)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11)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12)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校園方責任保險承保實務[2]

  (一)風險評估

  在投保調查中,保險人要特別註意瞭解以下信息:

  1.學校的類別,是中、小學校還是幼兒園,以及學校的在校人數、教師情況。

  2.學校的各種建築設施是否堅固耐用,是否存在危險因素。特別是體育設備是否安全可用,各種體育活動是否有專門教師帶領。

  3.學校以往是否發生過學生傷亡事故以及事故的原因、後果和賠償金額。

  4.與周圍消防、醫院距離遠近程度如何。

  5.賠償限額的高低和免賠額。

  (二)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校園方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和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由投保人根據學校性質、學校類型、學校周圍環境等諸因素所可能導致的賠償責任風險大小以及實際需要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或由投保人根據保險人事先劃分的,與自身情況相對應的賠償限額的檔次選擇確定。

  免賠額是針對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而言,一般採取免賠額免賠率相結合的形式,兩者以高者為準。此免賠額為絕對免賠額,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被保險人加強安全防範責任心。

  (三)保險費

  1.基本險保費。對應規定的適用地區、學校類型與賠償限額檔次相對應的費率,確定適用的費率水平後乘以累計賠償限額即為基本險保險費。

  2.附加險保費。按基本險適用費率的百分比計算釐定,在各附加險條款中規定了具體百分比幅度。

  3.短期險保費。按照《校園方責任保險短期費率表》中規定的年費率的百分比計算確定。

校園方責任保險理賠實務[2]

  (一)賠償處理方式

  校園方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計算賠付。在確認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應及時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處理。在達不成協議或分歧較大時,應通過法律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二)賠款計算

  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1.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註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即仲裁或訴訟費用與賠償責任一併計算賠款,在賠償限額內支付,不另行計算。

  2.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註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另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該費用。

  3.重覆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郭頌平,粟榆,羅向明.責任保險.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
  2. 2.0 2.1 張洪濤,王和.責任保險理論、實務與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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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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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4.254.* 在 2013年7月14日 17:0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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