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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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安裝工程保險,簡稱安工險,是建築工程保險的姐妹險種。它專門承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礦企業的機器設備或鋼結構建築物在整個安裝、調試期間,由於責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險造成保險財產的物質損失,以及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及安裝期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依法應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
安裝工程保險有地鐵安裝工程保險、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等險種組成。
安裝工程保險承保責任分為物質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
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對象為各種工廠、礦山安裝機器設備、各種鋼結構工程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建築工程。
所有對安裝工程的保險項目具有可保利益的有關方均可成為安裝工種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幾方:
(一)業主,即工程所有人。
(二)工程承包商,即負責安裝該項工程的承包單位。包括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
(三)供貨人,即負責提供被安裝機器設備的一方。
(四)製造商,即被安裝機器設備的製造人。
(五)技術顧問。
(六)其他關係方,如貸款銀行。
(一)對物質損失部分和第三者責任險均適用的除外責任
1.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或責任;
4.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5.大氣、土地、水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6.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8、罰金、延誤或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二)適用於安裝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的特殊除外責任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本身損失以及糾正這些缺陷錯誤所支出的費用。
2.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孤、超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白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與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施工用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貨物盤點時的盤虧損失;
8.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人財產中已由業主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三)適用於第三者責任險部分的特殊除外責任
1.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業主、承包商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的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死亡或疾病;
3.業主、承包商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5.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應承擔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