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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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保險(Voluntar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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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願保險也稱任意保險,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或是需要保險保障的人自願組合、實施的一種保險。自願保險的保險關係,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決定、彼此合意後所成立的合同關係。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投保、向誰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障範圍、保障程度和保險期限等。保險人也可以根據情況自願決定是否承保、怎樣承保,並且自由選擇保險標的,選擇設定投保條件等。
第一,自願保險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根據投保人意願決定;
第二,自願保險責任期限明確,保險責任不是自動產生的,如果保險期限屆滿,而投保人未辦理續保手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沒有統一的規定,由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確定。
所謂自願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雙方完全自願訂立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係。換句話說,是否投保和承保,參加什麼保險,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完全由雙方自願自主決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預。平等自願是商業保險的一個基本原則。
所謂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某些特殊的群體或行業,不管當事人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規定的保險。比如,世界各國一般都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保險的險種。由於強制保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願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範圍是受嚴格限制的。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