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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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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險(Aircraft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航空保險

  航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航空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即承保與航空有關之各種空中與地面的損失。簡單地說,航空保險是有關飛機各種危險和保險的總稱。引起航空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天氣不佳,飛機設計或製造瑕疵,維修保養不良引起的機械故障,航空器被惡意破壞,駕駛員的疏忽,機場缺陷,塔臺指揮錯誤以及其他因素。因此,航空保險對於轉嫁航空事故所發生的風險,促進航空運輸業的發展以及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航空保險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首先航空保險是商業保險行為,商業保險具有經營性,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其次,航空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再次,航空保險是經濟補償或保險給付以全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為條件。[1]

  航空保險法是指以航空保險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際上沒有統一的狹義上的國際航空保險法,對與國際航空運輸的保險是分散於相關其他國際條約之中。在各國國內法中,航空保險的相關規定也是散落於保險法之中。狹義上單獨稱為航空保險法幾乎沒有。

航空保險的特點[2]

  與普通財產險、車險、貨運險等常規險種相比,航空保險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高價值、高風險、高技術。高價值是指保險標的保額較常規險種高。以飛機保險為例,一架最新系列的波音747飛機,保險金額已超過2.4億美元,而航空公司綜合責任限額可高達12.5億美元,航空公司戰爭險保單的累積限額更是高達20億美元。在其他航空責任險上,每張保單的限額通常都會超過3億美元。

  高風險是指一旦出險。就可能發生高額賠付。這一方面與航空險高價值的特點緊密相連,另一方面是由於保險標的出險時全損概率很高。一架準備著陸的飛機遇到雷雨或側風,如果駕駛員稍有不慎,機毀人亡的慘劇就可能產生,而這時保險人面臨的索賠將會是天文數字。高技術是指航空業在技術上非常複雜,這就要求承保、勘察、定損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而飛行具有流動性和全球性,使得在旅客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其他綜合責任險的賠償處理時要依據體系複雜的民用航空法規。因此,航空保險承保、理賠的技術含量很高。

  (2)再保險和共保必不可少。航空保險“三高”的特點,決定了一家保險公司很難獨自承擔風險,為了經營的穩定性,保險人必然需要穩妥的再保險體系或共保方式,以分散風險。在涉及融資租賃的保險標的承保過程中,出租人或標的所有人往往在租賃協議中強制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時必須辦理再保險。例如,保險金額已達230億美元的中國民航機隊,有約85%的飛機屬租賃飛機,絕大多數出租人要求民航各航空公司到倫敦市場辦理分保,且分出份額不得少於66%。

  (3)國際航空保險市場影響大。具體表現為:1)險種國際化;2)承保條件與國際市場同步,費率波動受國際市場制約;3)原保險人再保險人共同處理理賠案;4)保險單格式不固定。

航空保險的類別[3]

  一.自願航空保險與強制航空保險

  首先。依據保險實施形式不同。航空保險可以分為自願保險強制保險。兩個概念我們前面已經講過了。在強制保險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範圍和事項作了強制性規定的保險。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出於自願。必須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責任自動發生。航空保險大部分都屬於強制保險。

  而自願保險是由投保人自行決定投保與否的一種保險原則。我國《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中就規定“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考慮到航空活動的具體特點。國際上的航空保險均採用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的保險原則。而且以強制保險為主。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承運人及航空活動中其他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航空財產保險.航空人身保險和航空責任保險

  這是按照保險標的不同來劃分的。航空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以航空器機身及行李貨物等的損毀滅失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航空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以航空運輸中的人身意外傷害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航空責任險是以航空運輸中的責任為表現標的的保險。如以航空運輸中的承運人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三.原保險再保險

  在保險基本概念中我們講過。再保險是一方保險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險業務轉讓給另一方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這種保險形式是同航空保險關係最有密切的。再保險是防範和化解保險風險的重要手段。

  再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風險或責任。保險公司以有限的資本。承擔巨大的無限的保險責任。就必須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在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的保險公司問進行再保險。往往還不能滿足集中的巨額保險責任分散的需要。一份保險合同。一筆巨額的保險業務。往往需要多個國家。多家保險公司來承擔。向多個國家和多家公司辦理再保險。往往是由有眾多保險公司關係的保險經紀人或專業的再保險公司來進行的。

  最能體現再保險對保險事故風險分散作用的案例要算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了。據統計。在這次恐怖襲擊事件中。人身.建築.飛機的保險賠償金額就達到了150億美元。在這次保險給付中。再保險保證世界保險市場順暢運作的功能被充分表現出來了。.世界最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在此次恐怖襲擊事件中的保險責任為10億歐元;世界第二大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集團的損失估計為12億瑞士法郎;法國再保險公司則賠償2億美元。

  空難事故的理賠涉及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即對飛機本身的理賠和對乘客的理賠。兩種賠償對保險公司而言都是巨額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以及第一百零二條分別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所以。這種屬於巨額險種的航空保險。國內保險公司一般在根據自身資本金狀況確定自留成分後。除了要向中國再保險公司辦理20%法定分保外。還要將剩餘風險廣泛分散到國內外商業再保險市場。

  四.共保和獨立保險

  共保也是我國航空保險里的保險形式。比如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承保人目前就是多家保險人共保的形式。當然這種形式是否合適還存在很多爭議。

航空保險的險別[4]

  一、航空器機身險

  航空器機身險是以航空器的機身及其附件作為保險標的的險種。當航空器不論因碰撞、爆炸、跌落、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機身及其附件全部或部分的意外滅失時,保險公司負責對損失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中還包括意外事故造成的航空器拆卸、重裝和運輸費用及清除殘骸的費用。但是,以下幾種情況則不屬賠償範圍,即除外責任:(一)飛機不符合適航條件而飛行;(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三)飛機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損、製造及機械缺陷(但因此而對飛機造成的損失和損壞,本保險仍予負責);(四)飛機戰爭、劫持險條款規定的承保和除外責任。

  這是一種強制性保險,集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於一體的綜合險種。我國和國際社會均要求航空運輸的經營者投保此類保險。

  二、承運人法定責任險

  承運人法定責任險是指承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負責對航空承運人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行李物品及貨物的損壞滅失應當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一種強制性險種。

  根據承保內容的不同,承運人法定責任險又可分為旅客運輸責任險和貨物運輸責任險。

  旅客運輸責任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旅客因乘坐飛機或者上下飛機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或隨身行李物品的損害滅失進行賠償的保險種類。旅客也可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得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貨物運輸責任險是指保險公司對因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進行賠償的保險種類。

  三、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對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所承擔責任的保險。我國對這一保險作了強制性規定,國際社會也對航空器經營人以此類保險作為責任的擔保方式予以充分的認可。

  四、航空人身意外傷害險

  航空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保險公司為航空旅客專門設計的一種針對性很強的商業險種,由投保人自行投保,屬於自願性質的航空保險。其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乘客踏人保單上傳明的航班班機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港走出艙門為止。它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乘客在登機、飛機滑行、飛行、著陸過程中,即在保險期限內因飛機意外事故遭到人身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從我國目前各保險公司對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規定看,保險費和保險金額的標準為,每份保險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投保人最多可買5份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航空意外險有三種賠付情況:第一種是在有效期內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第二種是在有效期內殘疾,給付殘疾保險金。第三種是在有效期內,未造成身故或殘疾,按3萬元的限額給付醫療保險金。航空意外險是非強制險,是否購買自己決定。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有如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需要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未定份額,則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權。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時,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當需要變更受益人時,需要得到保險公司允許並批註。

  五、其他險種

  除以上主要險種外,航空保險還包括租機保險、機組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作為附加險的戰爭險和劫持險(附加在機身險、地面第三人責任險和旅客法定責任險等主險種之後,不能單獨承保)等險種。

航空保險理賠的程式[4]

  與其他保險一樣,航空保險的理賠通常包括以下程式:

  (一)受理報案

  受理報案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將事故情況登錄備案。一般來講,報案是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有助於保險公司及時瞭解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介人調查,儘早核實事故性質;同時保險公司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況,告知或提醒申請人所需準備的材料,並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徑給予指導。

  (二)立案受理

  立案就是保險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需要補交材料或保險公司確定是否受理的過程。在立案環節中,保險公司的立案人對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的,會當即告訴申請人補交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清晰的,即時告知申請人處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時間,並告知保險金的領取方法。

  (三)調查和取證

  調查和取證是保險公司通過對有關證據的收集,核實保險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實性的過程。調查過程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申請人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將影響保險金的及時賠付。

  (四)審核和簽批

  審核就是指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精確計算給付金額並作出理賠結論的過程。簽批是指理賠案件簽批人對以上各環節工作進行覆核,對核實無誤的案件進行審批的過程。

  (五)通知和領款

  案件經過簽批環節後,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公司可以通知受益人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及關係證明,前來辦理領款手續。

  (六)其他程式

  航空事故發生後,通常會涉及到為數眾多的人員的人身損害或巨大的財產損失,再加上法律適用上的複雜性,許多航空保險案件往往需要依賴法院的司法程式才能確定保險責任。因此,司法程式經常成為了航空保險理賠案件的先行程式或前置程式。

參考文獻

  1. 賀富永.航空法學.國防工業出版社,2008.7
  2. 喬林,王緒瑾.財產保險 (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2
  3. 肖艷穎.航空保險.中國民航出版社,2008.2
  4. 4.0 4.1 王小衛,吳萬敏.民用航空法概論.航空工業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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