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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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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身保險(Aviation Life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航空人身保險

  航空人身保險是指以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不包括持國際聯票乘坐國內航班者)為對象,以人身傷害為賠償內容的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航空人身保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的1989年28號令關於《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第七條“在承運人對每名旅客承擔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以外,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精神,以解決和滿足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在一旦發生航空運輸意外事件時提出的最高索賠要求,該險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專門設計,並於1989年5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試辦。現行條款是在試辦一年後的基礎上修訂的。

保險責任與保險期限

  航空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起訖僅以當日當次航班為限。即從被保險人踏入保險單上傳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機的艙門(不含舷梯和衛星廳過道)時開始,飛抵目的港後走出艙門為止,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一切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按條款規定進行一次性給付。其中在飛機未到目的港之前停留、繞道過程中,只要被保險人按照航空公司安排而行動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因飛機延誤起飛,旅客進入艙門後又由航空公司安排離開艙門而造成的意外傷害,也屬保險責任範圍。但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非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除外。

航空人身保險承保及賠償處理 [1]

  航空人身保險採取旅客自願投保的形式。現行保單為定額定費格式,每份保單為保險金額10萬人民幣,保費為10元人民幣,每名旅客投保的金額和份額不限。海外旅客應以外匯投保,保險金給付幣制與投保幣制相同。此項保險投保手續十分簡便。目前,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地分支機構委托當地航空公司在售票視窗或機場設點代理。

  航空人身保險承保了傷、亡兩種風險,索賠時若被保險人系受傷致殘,應由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憑保單正本和有效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若被保險人遇難身亡,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保險公司在核查保險單存根無誤後,按規定將賠償金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有效索賠期限,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天為限。如遇到保單所付賠償金額表(如下圖)中未列明的傷殘情況,保險公司將比照同類型險種的賠償規定給付保險金。如發生爭議,經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時,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院處理。對交納外匯保費的海外旅客的賠款,如需折成其他幣制,可按賠付當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旅客投保後一旦遭遇保險合同範圍的傷害,被保險人可獲得雙重賠償:一方面保險單項下享受保險金的給付;另一方面獲得航空運輸承運人承擔的法定責任賠償,而且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得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賠償金額。

Image:赔偿金额表1.jpg

Image:赔偿金额表2.jpg

我國航空人身保險的規範發展 [2]

  1.理順各方關係,強化航空售票點代理保險業務的管理

  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關政策指導,幾乎所有的航空售票點從事保險代理業務都沒有經過必要的審批手續,其代理活動一直游離於航空管理部門和保險管理部門之間,隨意性大,形成管理上的“真空”。這種情況必須改變。

  第一,健全法律依據,明確管理職責。人民銀行要會同航空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保險公司聯合發文,制定《航空售票點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規範航空售票點的代理行為。

  第二,加強審批管理,依據1996年頒佈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兼業代理人必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故人民銀行要聯合工商部門對現有航空售票點進行重新登記。

  第三,強化航空公司對航空售票點的日常管理。為了便於管理,保險公司只能與航空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不得直接委托航空售票點,航空售票點代售保單必須通過航空公司,這樣保險單的數量、種類和來源可以通過航空公司進行有效的控制。

  第四,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單的供給方,應對其保險單的代售情況進行定期清查,及時發現假保險單、異地保險單以及代理業務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禁止航空售票點出售多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出現這種情況不僅要取消其代理權,還要追究保險公司的責任。

  2.統一航空人身保險單,嚴格保險單的簽單管理

  規範保險單必須與規範各保險公司的自我管理相結合,同時遷應該把它放到全國範圍內加以考慮,其目標應該實現三個統一:

  第一,統一印刷。

  各保險公司必須指定專門的印刷廠對其保險單進行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和發送,發現不規範的保險單或假保險單可以通過編號進行查找。

  第二,統一格式。

  格式的印製必須便於反映合同內容,便於管理,便於防偽。

  第三,統一管理。

  各保險公司分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必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統一加蓋保險公司印章,下設部門不得簽單。

  3.堅決禁止跨地區從事保險業務

  目前我國的保險法規對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的跨區域經營均有明確限制,《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險人員不得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區域展業,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在經營區域外開展保險業務,保險費低於1000萬元者,限30日內退還保險費或向其他保險公司無償轉讓保險業務,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其註冊登記的行政區域內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因此,人民銀行必須對市場上的航空保險單進行全面清理,依法沒收異地保險單,並對異地保險公司和出售異地保險公司保險單的航空售票點進行嚴厲查處。

  4.規範航空人身保險條款和費率

  各保險公司應將其自行設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標準向人民銀行備案,人民銀行根據本地區和各保險公司的具體情況,結合全國其他地區的標準,限定地區性統一條款和費率。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陳宜平 劉愈 張長江.涉外保險.陝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07月第1版.
  2. 要友聲.禍兮?福兮?——中國保險問題報告.沈陽出版社,1998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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