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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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叢林(Hobbesian Ju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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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霍布斯叢林
霍布斯叢林是社會學中一個可怕的名詞。這是社會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設想的“原始狀態”,在這種想象的狀態下,每個人的生活都是“貧窮、孤獨、骯髒、殘忍和短命的”。由此生出的“叢林法則”概念則是:弱肉強食。在叢林法則下,沒有道德,沒有憐憫,沒有互助,有的只是冷冰冰的食物鏈。所有人都不關心別人,所有人都不惜犧牲別人以讓自己生存。[1]
霍布斯叢林假說認為在沒有國家制度時,每個人都是其他個人的敵人,他想盡辦法偷搶人家的財產,也想盡辦法不被別人偷搶,在這種沒有國家制度的條件下,大量資源被用於從事偷搶和防止被偷搶的活動,因此生產活動不可能發達起來,而偷搶在結成人群的團體之間發生時,就是戰爭。[2]
一個人們熟悉的分析起點是由霍布斯設想的自然狀態,在那裡不承認什麼是“我的和你的”,不接受人們之間的分界線,沒有法律,沒有慣例。在這樣一種想象的狀態之下,任何一個人的生活都可以描述為“貧窮的、孤獨的、險惡的、野蠻的和短缺的”。霍布斯(1651年)用這種對無政府主義的叢林的描述,作為他對出現如下結果所作的令人非常信服的論證的基礎,即所有的人都會極為看重安全,以致他們把權力交給了一位出現在他們面前的君主,他允諾隨後向他們提供保護。
然而,如果預計到在這種強制性的世俗秩序之下,根據他或者她自己的計算,人們的狀況將會比在無政府主義的叢林中已實現的狀況更糟糕,那麼根本就不會有任何人自願地承認一位君主的強制性權力。在霍布斯的叢林中實現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個人與君主之間經協議達成的契約中分配權力的基準點。這種退卻、後退或退出狀態的存在對最初協議達成契約的條件構成了限制,而且它也影響到契約在隨後整個執行過程中的可強制執行性。
請註意,如下這一點很重要,在這樣一種結構中,個人的存在要優於而且因此也獨立於與君主達成的契約,即使這樣一種存在與由君主提供的可供選擇的秩序相比並不令人愉快。個人在有秩序的結構中得到由君主保證提供的按標準獲得的福利,與在無政府主義的叢林中期望獲得的福利之間的差別,從某種意義上講反映了君主的“生產率”,而且為了某些目的,這種差別可以被稱為“社會租金”。
霍布斯的解釋是猜想性的和非歷史性的。它過去不是,而且現在也不是意圖對無論是過去的還是當前的現實進行描述。推想起來,人們從未生存於某種團體、持續存在的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體的聯繫範圍之外。我們感激霍布斯對假想的、自主的個人所作的歸納主義的解釋,我們可以用理性選擇的標準來分析這些個人的行為。這樣一種解釋方法便於進行討論,同時又不會以任何嚴重的方式損害分析的含義。
對於現代的社會科學家們來說,一個甚至比霍布斯式的叢林更為令人熟悉的起點是悲劇性的公共財產,我在第1章中已做過評論。參加者們之間正式的互動結構當然在這樣兩種背景下是相同的。這種結構被最恰當地概括為典型的囚犯二難推理(PD),在其中那些堅持各自占優勢的策略的參與者所導致的結果,與另一個供選擇的聯合策略所可能導致的結果相比,對全體當事人來講更為不利。然而,我要指出,儘管具有這種結構上的同一性,但這兩種關於社會互動的類型化的分析模式,對於理解個人的或者若幹人的財產作為一種制度所發揮的作用來講,具有不同的含義。
現在,讓我們考慮一下程式化的公共財產的悲劇。存在著一種潛在的能夠產生價值的資源,由全體參加者共同使用,每個參加者都被引導根據效用最大化的條件,將對資源的適應個人需要的利用擴展到超出如下水平,即在一種理想化的資源的利用由集體決定的背景下,將按照參加者按比例分得的份額商定的最適宜的水平。當個人的選擇與使用公共財產的權利結合起來的時候,資源受到了過度的使用;每個參加者的行為都在相應的資源利用的邊際上,把外部不經濟強加在了分享資源的群體中其他人的福利上;正如在由某種集體選擇的對個人選擇的約束之下而由他們自己達成的協議所表明的那樣,全體參加者的境況都會得到改善。
在這個程式化的例子當中,將相關的外部性內部化的一種不言而喻的方法是,在相互獨立的使用者之間將共用的資源分割開,在明確分配的各個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獨立的財產權替代對資源的共同使用。這一步驟意味著在資源的利用上明顯地以獨立的私人使用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在同樣作為程式化的後私有化的背景當中,個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刺激,去過度擴大資源的使用;在經過修改的私有權背景下,個人為效用最大化的條件所引導, “最適宜地”或者“有效率地”使用資源(財產),因為任何對效率的背離都會致使機會成本直接地並且完全地強加於作出使用決定的人身上。
在私有權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與在資源的共同使用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之間的全部差別,可以稱之為“社會租金”,它產生於私有財產制的制度化。從形式上講,這種“租金”相當於在霍布斯的模型中產生於與君主訂立的契約的“租金”。這種租金在一個場合度量出私有財產權制度的生產率,在另一個場合度量出君主制度的生產率。
然而,在此把兩種人們熟悉的模式併列起來看,有些因素似乎具有準矛盾性。公共財產的私有化模式認為,有成效的改革在於趨向增加個人的獨立性(減小依賴性),相反,與霍布斯設想出來的君主訂立契約的人們相互間達成的協議則暗示,有成效的改革在於趨向通過在共用的君主制度中的成員資格來增加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性。在這裡,錶面上的分歧源於兩種模式強調的重點不同。公共財產的悲劇的比喻把註意力集中於向個人提供的獨立的排他性權利、獨立的私人空間的分配。這種比喻傾向於忽略分配完成後相互獨立的權利的實施問題。相比之下,無政府主義的叢林的比喻把最初的註意力集中於人們對可分離的權利要求的實施和保護的需要上,這些權利要求假設是立足於某些更重要的“自然均衡”。分配問題本身,從概念上講超出了與君主訂立的契約的範圍,除了在租金的應用方面,這種租金產生於權利要求的有效實施。
兩種模式之間的差別在其解釋潛力和規範潛力方面都是很重要的。霍布斯的模式在從那些參與了某種強制性的政治一法律秩序的人們之間達成的某種最終協議中,為那種強制性秩序推導出一種合法性理論方面,提供了更強的解釋能力。同時,這種模式也認為,君主的政治權威在權利分配方面,要受到一系列由人們提出的更主要的權利要求的限制。相比之下,公共財產模式在其解釋能力方面則包含的內容不太多。從這種模式中推導出來的為私有財產所作的辯護,幾乎完全以效率標準為基礎,而且與實施問題沒有直接的關聯。也許並不令人吃驚,這種模式看起來與那些很願意假設政治權威的行動是仁慈的現代福利經濟學家更意氣相投。
公共財產模式在對獨立的個人分享公共財產的權利要求的解釋方面仍然是模糊的,因而它是建立於如下基礎上的,即任何最初的分割可能是由集體本身進行的。言外之意,這種模式認為,份額的分配本身有些任意性,並且受制於集體單位不受約束的選擇。也就是說,受到這種模式鼓勵的思想形式看起來樂意考慮這樣一種經常被提到的危險的主張,即由國家“給財產權利下定義”。當然,一種對產生於公共財產的悲劇的可能的契約性方式更完整的分析,必然要面對一些這類問題。但是,正是由於這類因素的缺乏,我們傾向於把公共財產的悲劇的隱喻放置在非契約論者的而不是契約論者的推導出一種關於私有財產權的基本邏輯的努力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