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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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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丛林(Hobbesian Jungle)

目录

什么是霍布斯丛林

  霍布斯丛林社会学中一个可怕的名词。这是社会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设想的“原始状态”,在这种想象的状态下,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贫穷、孤独、肮脏、残忍和短命的”。由此生出的“丛林法则”概念则是:弱肉强食。在丛林法则下,没有道德,没有怜悯,没有互助,有的只是冷冰冰的食物链。所有人都不关心别人,所有人都不惜牺牲别人以让自己生存。[1]

  霍布斯丛林假说认为在没有国家制度时,每个人都是其他个人的敌人,他想尽办法偷抢人家的财产,也想尽办法不被别人偷抢,在这种没有国家制度的条件下,大量资源被用于从事偷抢和防止被偷抢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不可能发达起来,而偷抢在结成人群的团体之间发生时,就是战争。[2]

霍布斯丛林法则与公共财产[3]

  一个人们熟悉的分析起点是由霍布斯设想的自然状态,在那里不承认什么是“我的和你的”,不接受人们之间的分界线,没有法律,没有惯例。在这样一种想象的状态之下,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都可以描述为“贫穷的、孤独的、险恶的、野蛮的和短缺的”。霍布斯(1651年)用这种对无政府主义的丛林的描述,作为他对出现如下结果所作的令人非常信服的论证的基础,即所有的人都会极为看重安全,以致他们把权力交给了一位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君主,他允诺随后向他们提供保护。

  然而,如果预计到在这种强制性的世俗秩序之下,根据他或者她自己的计算,人们的状况将会比在无政府主义的丛林中已实现的状况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会有任何人自愿地承认一位君主的强制性权力。在霍布斯的丛林中实现的“自然均衡”,提供了个人与君主之间经协议达成的契约中分配权力的基准点。这种退却、后退或退出状态的存在对最初协议达成契约的条件构成了限制,而且它也影响到契约在随后整个执行过程中的可强制执行性。

  请注意,如下这一点很重要,在这样一种结构中,个人的存在要优于而且因此也独立于与君主达成的契约,即使这样一种存在与由君主提供的可供选择的秩序相比并不令人愉快。个人在有秩序的结构中得到由君主保证提供的按标准获得的福利,与在无政府主义的丛林中期望获得的福利之间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了君主的“生产率”,而且为了某些目的,这种差别可以被称为“社会租金”。

  霍布斯的解释是猜想性的和非历史性的。它过去不是,而且现在也不是意图对无论是过去的还是当前的现实进行描述。推想起来,人们从未生存于某种团体、持续存在的家庭、部落或者游牧群体的联系范围之外。我们感激霍布斯对假想的、自主的个人所作的归纳主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用理性选择的标准来分析这些个人的行为。这样一种解释方法便于进行讨论,同时又不会以任何严重的方式损害分析的含义。

  对于现代的社会科学家们来说,一个甚至比霍布斯式的丛林更为令人熟悉的起点是悲剧性的公共财产,我在第1章中已做过评论。参加者们之间正式的互动结构当然在这样两种背景下是相同的。这种结构被最恰当地概括为典型的囚犯二难推理(PD),在其中那些坚持各自占优势的策略的参与者所导致的结果,与另一个供选择的联合策略所可能导致的结果相比,对全体当事人来讲更为不利。然而,我要指出,尽管具有这种结构上的同一性,但这两种关于社会互动的类型化的分析模式,对于理解个人的或者若干人的财产作为一种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来讲,具有不同的含义。

  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程式化的公共财产的悲剧。存在着一种潜在的能够产生价值的资源,由全体参加者共同使用,每个参加者都被引导根据效用最大化的条件,将对资源的适应个人需要的利用扩展到超出如下水平,即在一种理想化的资源的利用由集体决定的背景下,将按照参加者按比例分得的份额商定的最适宜的水平。当个人的选择与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结合起来的时候,资源受到了过度的使用;每个参加者的行为都在相应的资源利用的边际上,把外部不经济强加在了分享资源的群体中其他人的福利上;正如在由某种集体选择的对个人选择的约束之下而由他们自己达成的协议所表明的那样,全体参加者的境况都会得到改善。

  在这个程式化的例子当中,将相关的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不言而喻的方法是,在相互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替代对资源的共同使用。这一步骤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在同样作为程式化的后私有化的背景当中,个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刺激,去过度扩大资源的使用;在经过修改的私有权背景下,个人为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所引导, “最适宜地”或者“有效率地”使用资源(财产),因为任何对效率的背离都会致使机会成本直接地并且完全地强加于作出使用决定的人身上。

  在私有权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与在资源的共同使用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价值之间的全部差别,可以称之为“社会租金”,它产生于私有财产制的制度化。从形式上讲,这种“租金”相当于在霍布斯的模型中产生于与君主订立的契约的“租金”。这种租金在一个场合度量出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生产率,在另一个场合度量出君主制度的生产率。

  然而,在此把两种人们熟悉的模式并列起来看,有些因素似乎具有准矛盾性。公共财产的私有化模式认为,有成效的改革在于趋向增加个人的独立性(减小依赖性),相反,与霍布斯设想出来的君主订立契约的人们相互间达成的协议则暗示,有成效的改革在于趋向通过在共享的君主制度中的成员资格来增加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在这里,表面上的分歧源于两种模式强调的重点不同。公共财产的悲剧的比喻把注意力集中于向个人提供的独立的排他性权利、独立的私人空间的分配。这种比喻倾向于忽略分配完成后相互独立的权利的实施问题。相比之下,无政府主义的丛林的比喻把最初的注意力集中于人们对可分离的权利要求的实施和保护的需要上,这些权利要求假设是立足于某些更重要的“自然均衡”。分配问题本身,从概念上讲超出了与君主订立的契约的范围,除了在租金的应用方面,这种租金产生于权利要求的有效实施。

  两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其解释潜力和规范潜力方面都是很重要的。霍布斯的模式在从那些参与了某种强制性的政治一法律秩序的人们之间达成的某种最终协议中,为那种强制性秩序推导出一种合法性理论方面,提供了更强的解释能力。同时,这种模式也认为,君主的政治权威在权利分配方面,要受到一系列由人们提出的更主要的权利要求的限制。相比之下,公共财产模式在其解释能力方面则包含的内容不太多。从这种模式中推导出来的为私有财产所作的辩护,几乎完全以效率标准为基础,而且与实施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也许并不令人吃惊,这种模式看起来与那些很愿意假设政治权威的行动是仁慈的现代福利经济学家更意气相投。

  公共财产模式在对独立的个人分享公共财产的权利要求的解释方面仍然是模糊的,因而它是建立于如下基础上的,即任何最初的分割可能是由集体本身进行的。言外之意,这种模式认为,份额的分配本身有些任意性,并且受制于集体单位不受约束的选择。也就是说,受到这种模式鼓励的思想形式看起来乐意考虑这样一种经常被提到的危险的主张,即由国家“给财产权利下定义”。当然,一种对产生于公共财产的悲剧的可能的契约性方式更完整的分析,必然要面对一些这类问题。但是,正是由于这类因素的缺乏,我们倾向于把公共财产的悲剧的隐喻放置在非契约论者的而不是契约论者的推导出一种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基本逻辑的努力当中。

参考文献

  1. 李军.霍布斯丛林.扬子晚报.2009年12月11日.
  2. 杨小凯.民国经济史.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
  3. 詹姆斯·布坎南著.第2章 霍布斯的丛林法则.公共财产的悲剧[M].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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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Mis铭,上任鹅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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