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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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Fructus civ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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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1]
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所以权利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问可按时间计算孳息。如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时,有索取法定利息的权利。但取得法定孳息又有严格的时限规定,所以权利人须在其权利存续期间按时计算和收取孳息。[2]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3]
法定孳息的处理原则[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孳息的处理原则是:
1、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如房屋的租金归出租人,出租人一般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有时也会发生出租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即出租人可能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人,则作为出租方的使用权人获得租金的收益。
(一)物质形式不同
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但笔者并未发现实务中有这样的例子。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较高,作为用益的对价,一般是得不偿失的。
(二)“收取”的性质不同
“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