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係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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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相互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一般而言,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包括物質的、精神的、行為的三種基本形式。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即具有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關係的客體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體體現在:
1.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是不同的。
2.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經濟法律允許進入到經濟法律關係成為其客體的物或行為。
3.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是能夠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效益或是可以藉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物或行為。
- 1.物
物是指人們支配和用來滿足某種需要的具有使用價值的實物。物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有一定的限制。
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的物,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控制和支配的,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允許進入經濟法律關係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客觀存在。
從具體實踐上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和產品資料。
- 2.經濟行為
經濟行為,是進行經濟活動,能發生一定經濟後果的行為。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經濟行為,是引起經濟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經濟活動。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經濟行為,是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相互對應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義務,通過這種行為的實施而同時得以實現。
由於國家經濟職能的變化和民事關係的異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經濟活動,形成了民事關係以外的新型的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經濟行為,它既包括經濟組織等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包括國家和國家機關的經濟行為。
(1)國家和政府的經濟行為
政府機關是國家經濟行為的具體承擔者。政府的經濟行為,是指政府這一國家權力執行機構所具有的經濟職能性經濟活動。政府作為經濟行為的重要主體,一方面承擔著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協調的經濟職能,同時也充當一般的經濟組織,直接參与經濟活動。
第一,政府協調經濟的行為。
政府對社會經濟的協調,主要有以下方面:
經濟組織行為,是政府機構充當對市場進行培育、對市場要素進行組織和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的組織者而實施的經濟行為。
經濟調控行為,是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引導經濟運行達到某一種預期狀態而實施的經濟行為。
經濟監督規制行為,是政府通過一定的經濟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經濟運行進行監督和檢查,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交易,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證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
經濟仲裁行為,是在經濟活動中,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之間發生利益衝突或產生經濟糾紛時,政府機構作為第三方居中裁判,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使市場交易關係和諧有序。
政府指導和信息服務行為,是指政府通過信息的公開、發佈、反饋等對經濟運行進行非強制性的指導和影響。
第二,政府經營性經濟行為。
政府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過程中的具體運作,主要有:
國有資產經營行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由經濟組織使用的,並能給經濟組織帶來經濟收益的一切資源。國有資產的形成,表明國家對經濟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經營介入。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經營,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政府機構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主要有資產投資行為和資產監管行為。國有資產投資行為主要是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國有投資公司、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進行,投資的方向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私人資本無力投資或不願投資的部門,以及其他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門。
政府採購行為。政府機構作為經濟主體,其交易和消費行為主要包括:政府是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機構購買為執行其職能所必需的物質設備而進行的採購行為,政府部門為實現對經濟結構的調整或引導而進行的採購行為。
(2)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
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就是直接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實體的具體生產經營行為。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可以分為一般性經濟行為和組織性經濟行為。
一般性的經濟行為,是指所有市場主體都進行的生產、銷售等行為,包括市場主體進行的社會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行為,這是經濟主體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經濟活動。
組織性經濟行為,是專指具體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涉及自身組織機構的活動。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解散等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設置的強制性規範進行,這也是國家對經濟組織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環節。
-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智力創造的以一定載體表現的知識成果。如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改進方案、合理化建議、信息、商標、生產經營標記、著作等等。根據載體的不同,智力成果可分為網路信息資源和一般信息資源。專利、商標、著作等以“紙面”為載體,為一般信息資源;遠程教育、遠程醫療、電子商務、電子郵件、虛擬現實等精神產品以網路(無紙化)為載體,為網路信息資源。在當代,信息資源已成為與物質資源同等重要的資源。網路信息具有高速、廣泛傳輸的特點,使世界上形成了沒有邊界的信息空間。信息資源不是有形體,也不是人的思維活動本身,而是思維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將信息資源由潛在的經濟價值轉化為現實經濟價值,由一般物化客體轉化為具體經濟關係客體時,它將成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