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機構設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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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機構設置權是指除法律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決定企業的人員編製,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置對口機構、決定人員編製和級別待遇的要求。
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權的性質實際上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按照精簡、效率、合理的原則,依法自行決定內部機構的組成及其人員編製的權利。
內部機構設置權的內容[1]
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企業有權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決定企業的人員編製。
(2)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提出的設置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製和級別待遇的要求。任何侵犯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法律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企業不能自行其是,必須設立。對於一般企業,《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1爭計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企業設立相應機構,企業應當設立。此外,對於一些特殊行業企業,一些法律和法規要求設立相應機構的,企業也應設立相應機構。
內部機構設置權的原則[2]
內部機構設置權的具體原則是:
(1)從企業的規模、生產性質、技術複雜程度、生產經營範圍等實際情況出發,隨著這些特點的變化,適時地、謹慎地調整機構,與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
(2)要體現精簡、效能的原則。在服從生產經營需要的條件下,力求減少管理層次,精簡機構和管理人員,建立精幹有力的企業機構,提高工作效率。
(3)按照職能業務性質設置機構。現代企業的管理職能較多,如計劃管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勞動管理,財務管理等等。根據這些管理職能建立的機構,必須合理分工、密切配合。
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的維護[1]
(1)企業領導人應該加強“自主經營權”觀念,明確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權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除法律或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任何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涉,對於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干涉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的行為,企業應主動抵制,不予執行。
(2)對於已經發生的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干涉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的行為,企業領導人應該積極和政府機構溝通,或向其上級政府機關反映,促使撤銷其行政決定,保護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不受侵犯。
(3)對於通過溝通和反映仍無法撤消的干涉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權的行政決定,企業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保護。
(4)對於已構成犯罪的侵害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權的行為,企業可以向司法機關報案,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害一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