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兼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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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兼併權是指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與其它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它企業的股份;企業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兼併其他企業.上報政策主管部門備案。[1]
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是將企業推向市場的重大步驟。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並非是政尉對企業的簡單放權,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首先,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是生產社會化發展的必然要求。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就意味著企業可以根據生產協作和科技進步的需要,聯合或兼併其他企業.
其次,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是促進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狀大實力,發展規模效益的有效措施。經營好、效益高的企業兼併經營效益差、缺乏競爭能力的企業,一方面可以壯大優勢企業的力量,增強優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游離地位;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被兼併的劣勢企業得到合理處置,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第三,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是促使企業的產品結構調整和組織機構調整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
第四,企業享有聯合、兼併權是增強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前提條件。企業僅靠自身的發展是很難迅速壯大規模的,必須加快企業之間聯合和兼併的步伐,才可能使我國的大中型企業有實力與國際市場上的跨國公司相抗衡,從而使我國的企業能夠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 ↑ 傅大中 薑聖復主編.市場經濟博覽.中國物資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