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兼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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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兼并权是指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上报政策主管部门备案。[1]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是将企业推向市场的重大步骤。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并非是政尉对企业的简单放权,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首先,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协作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联合或兼并其他企业.
其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是促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状大实力,发展规模效益的有效措施。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兼并经营效益差、缺乏竞争能力的企业,一方面可以壮大优势企业的力量,增强优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游离地位;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被兼并的劣势企业得到合理处置,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三,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是促使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组织机构调整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
第四,企业享有联合、兼并权是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前提条件。企业仅靠自身的发展是很难迅速壮大规模的,必须加快企业之间联合和兼并的步伐,才可能使我国的大中型企业有实力与国际市场上的跨国公司相抗衡,从而使我国的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 ↑ 傅大中 姜圣复主编.市场经济博览.中国物资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