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15个条目

司法改革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指包括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司法職能機構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機構與外部機構的協調、人財物的安排設定和司法獨立的保障機制的建立。司法改革應該上升到與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同等的地位,與經濟、政治改革一樣作為全局性根本性工作來進行。

司法改革的性質

  司法改革是指立法機關改變現行司法法律的規定或司法實踐中形成的不科學、不合理的做法的立法活動。司法活動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訴訟程式,適用法律的活動。前者是立法活動,後者是適法活動。在我國,立法活動是立法機關的工作,不是司法機關的任務。同樣,司法活動專屬於司法機關。司法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不容許對法律有任何改動,司法機關改變法律規定叫違法,改變司法實踐中的不合法習慣叫嚴肅執法,二者都不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只能是一種立法活動。但司法機關對司法改革的發言權只是立法建議權而決不是立法權。

  司法改革與經濟改革不同。司法改革的對象是法律,法律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是秩序,穩定是第一位,因此司法改革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有步驟、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既不允許別的機關越俎代庖,也不允許司法機關自己反覆試驗和探索,司法機關“一計不成又生一計”的折騰是熱情的錯誤釋放。

  有人認為,司法解釋權具有法官造法的功能,可以為司法改革提供“合法依據”,這是非常錯誤的,中國的司法解釋雖有造法的實際功能,但它是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的。就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各種規定而言,從來沒有賦予和承認司法的造法功能,司法解釋權僅僅是司法權的組成部分。從目前中國司法實踐的國情來看,也必須堅持司法權的裁判權性質。

現行司法改革措施的失誤

  司法是保護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屏障,是人民對社會保持信心的最後依靠。在司法公信力下降之時,改革現行的司法制度,保證司法公正,防範司法腐敗,已成共識。但近年來司法機關出台的改革措施卻未必如此,如“錯案追究制”、“雙向選擇聘任制”、“主審法官制”。

  錯案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人們對錯案的承受力相當脆弱,“當司法機關對個別的案件處理不慎時,人們從這個處理不慎的案件中看到的是整個司法制度的黑暗”。因此,追究錯案應當而且必須,問題在於如何追究錯案。現在法院系統正在試行的錯案追究制並沒有實現預期的目的,而是出現了“錯案追究制與司法公正逆向運行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錯案追究制本身缺乏合法的內涵,對法官的法治意識起了負面影響。首先,不符合《法官法》的規定。《法官法》第8條第3款規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這是對法官地位的保障。從《法官法》第30條規定的立法精神看,對法官的處罰只能針對“行為”,不能針對“錯判”,該條文所以列舉應受處罰的13種行為是為了使處罰法定化;而錯案追究制依據的是司法機關內部文件的規定,追究的是錯判,直接與《法官法》衝突。其次,由法院追究錯案構成越位。法官因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辦錯案,應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追究;法官因學識有限、水平不夠辦錯案,情節嚴重構成玩忽職守罪,也應由檢察機關來追究;法官確實不能勝任審判工作,應由人大決定其去留。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追究法官的錯案責任並不是“司法”活動,給辦錯案的法官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不能稱為“司法”改革。再次,如此追究錯案客觀上危及我國的審級制度。兩審終審制度的設計意味著承認法律適用具有不確定性,為當事人獲得司法公正提供了雙重保障。錯案追究制卻認為二審改判,一審就成了錯案。可想而知,一審法官為避免受“錯案追究”會自覺地向二審法院請求彙報後再判,這樣,一審的錯判率或有下降,但當事人實質上的上訴機會被剝奪。最後,究竟什麼是錯案缺乏客觀明確的標準。《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第38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致使案件被髮回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或裁定書中寫明對新證據的確認,不應當認為第一審裁判錯誤。”說明此前曾有因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髮回重審而被認定為錯案,還說明二審法院根據其它理由發回重審或改判,即為錯案。前種情況定錯案,顯得毫無道理。後種情況定錯案也不合理,按現在的錯案標準,當一審法官正確適用法律裁判,二審法官錯誤地適用法律對一審,改判時,一審裁判就成了錯案。可見,目前法官受錯案追究不是由法律來決定,而是取決於上級法官的素質,這不過是建立在法官個人素質上的一種人治。

  與錯案追究制不同,雙向選擇聘任制根本不應當存在於司法機關。首先,雙向選擇聘任制會導致權力尋租。雙向選擇事實上只可能是單向選擇,領導不選擇法官意味著法官的下崗,法官不選擇領導也意味著法官的下崗,雙向選擇變成了領導一方的特權。這不僅違反了《法官法》,而且破壞訴訟中的合議制度。合議庭成員都是雙向選擇的結果,法官們合議時極易意見一致,在不公和腐敗上抱成一團。其次,雙向選擇聘任制忽視了審判工作的專業性。最後,雙向選擇聘任制並不能必然激發法官的工作積極性。法院是社會公正的代表,其自身的構成必須突出公正的價值取向。雙身選擇聘任製作為一種企業經營機制以效率優先為特征,移植到法院來,與法院的自身性質和地位格格不入。

  主審法官制同樣存在著偏離法治軌道的傾向。主審法官,簡言之,就是既審又判的法官。主審法官制雖有一定的實踐基礎。但主審法官制只能算是一種“大膽”的探索,未必有益或有效。首先,主審法官制實際上是一種“雙軌”法官制,即把審判人員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既審又判的主審法官,一類是有審理權而無判決權的普通法官,這直接導致了法官之間職權的不平等。其次,主審法官制對當事人不公平。碰到主審法官意味著當事人能在其既審又判的過程中享受到最大限度的公開待遇;而碰到普通法官意味著當事人面對的只是個擺設。當事人在審判上得不到平等對待,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集體審判方式雖有種種不是,但起碼還能維持平等原則。再次,主審法官制使合議制失去意義。合議制要求合議庭成員平等地、充分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看法,評議案件少數服從多數。當合議庭有一位主審法官,其它審判員只是普通法官時,就算普通法官的意見是多數人意志,也不太可能改變主審法官的決定,因為只有他才有判決權。最後,主審法官的判決權來源於院長、庭長,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見,主審法官制涉及到諸多的合法性問題。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3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Mis铭,苏青荇.

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司法改革"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219.154.231.* 在 2018年2月27日 20:41 發表

輸助人員公資相對低,所以就有人乾副業,做生意,心思不在工作上

回複評論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