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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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倫理學(meta-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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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倫理學是以倫理學自身作為研究對象的一種反思性、批判性研究。它要求在更廣闊的視野中,在更高的層次上,反思、追問倫理學自身的根本性前提與可能性基礎,分析和探究對象理論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審查和檢驗對象理論的合理性、有效性。
元倫理學是與傳統規範倫理學相對而言的一種倫理學理論,它在西方經歷了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目前仍然在積聚進一步發展的力量。元倫理學並不試圖發現或提出任何道德原則,它僅僅用概念分析、邏輯分析和語言分析的方法對規範倫理學已經提出的倫理概念、倫理判斷進行判斷和分析。元倫理學在現代西方倫理學領域產生了廣泛影響,具有不可忽略的歷史作用。
現代元倫理學有各種不同的流派。包括以喬治·愛德華·摩爾、哈羅德·亞瑟·普里查德(Harold Arthur Prichard)、W·D·羅斯(W. D. Ross)等為代表的直覺主義;以伯特蘭·羅素、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維也納學派等為代表的情感主義;還有以斯蒂芬·圖爾敏(Stephen Toulmin)、R·M·黑爾(R. M. Hare)等為代表的規定主義。
元倫理學的歷史演變[1]
在談論西方元倫理學發展進程的時候,我們無法避而不談G·E·摩爾。1903年,他出版的《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是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倫理學名著。在該著作中,他以無比的理論勇氣向整個西方倫理學傳統發起了空前挑戰,指責已有的倫理學理論在沒有弄清倫理學根本問題的真正含義的情況下就試圖提供答案,並力圖解決實際道德問題,結果導致了倫理學理論和道德實踐上的雙重混亂。他從直覺主義視角出發對(他認為的)倫理學根本問題即“善”的定義問題進行重新闡述,得出了“善是一種不言自明、不可分析的性質”的結論,從而開創了元倫理學在西方發展的歷史新局面。學術界一般把《倫理學原理》視為元倫理學在西方崛起的標誌。
在元倫理學發展的早期,占主導地位的理論包括:
(1)形而上學倫理學(metaphysical ethics);
(2)倫理自然主義(ethical naturalism);
(3)非自然主義(直覺主義)(nonnaturalism or intuitionism)。
形而上學倫理學認為倫理術語不僅可以用上帝、存在之類的形而上性質或實體來定義,而且可以表達這樣的性質或實體。倫理自然主義同樣認為倫理術語是可以定義的,但它同時也認為倫理術語表達的僅僅是某種經驗的或自然的性質。與這兩種元倫理學理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非自然主義認為基本倫理術語都是不可以定義的或認為基本倫理術語只能通過相互定義的方式來定義。除此而外,非自然主義還認為倫理術語表達的既不是某種超自然的性質或實體,也不是某種經驗的或自然的性質,而是某種獨特的、非經驗的、非描述性的性質。在非自然主義者看來,非自然的性質構成了一種新的實在王國,但道德主體可以通過某種非經驗的方法(即直覺的方法)來直接認識它。
作為一種實證原則,摩爾倡導的直覺主義在西方哲學領域產生的影響十分有限。他的《倫理學原理》對西方元倫理學的主要貢獻在於它批判地否定了形而上學倫理學和倫理自然主義。他指控這兩種倫理學理論都犯了他所說的“自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都不能接受“開放式提問論證”(open question argument)和“不相矛盾論證”(non一contradiction argument)的檢驗。他是從柏拉圖實在論倫理學的角度來使用這兩種論證方法的。通過對“善”及其他規範倫理學概念進行逐步的語言分析,他進一步揭示了這兩種方法的特征。他的論證方法向我們揭示,如果我們假設“善”這一倫理學基本概念是某種描述性性質或具有某種描述性意義,那麼我們無法最終知道什麼是真正的“善”。摩爾的這一觀點在2O世紀前半期產生了廣泛影響。眾所周知,早期的羅素就幾乎完全採納了他的觀點。
在2O世紀3O年代,以“維也納學派”為代表的邏輯實證主義哲學(1ogic positivism)取代了新實在論哲學(neo—realism),西方元倫理學也相應地進入了黃金髮展時期。先是以羅素(晚期)、維特根斯坦、石里克、卡爾納普、艾耶爾、斯蒂文森等人為代表的情感主義倫理學(emotionalism)於3O年代在英語國家興起,繼而是以黑爾、塞爾、圖爾閔等人為代表的語言分析倫理學(1inguistic—analytic ethics)隨著西方語言哲學的流行而興盛起來。這一時期的元倫理學的主要特征是非認識主義(noncognitivism)逐漸取代了形而上學倫理學,開始成為西方元倫理學中的一種主要理論形態。最引人註目的是,早期的情感主義倫理學把非認識主義推到了極端——它不僅宣稱不存在道德知識,而且把道德價值等同於主觀的態度或情感。
進入2O世紀5O年代以後,非認識主義遭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在英國,伊麗莎白·安康布、菲利帕·福特等道德哲學家對非認識主義強調在割裂事實與價值關係基礎上區分描述性陳述和評價性陳述的做法進行了攻擊,並呼籲倫理學界重新思考經驗事實(甚至自然主義)與道德評價進行理論結合的可能性。在美國,w ·V·奎因對描述性陳述和評價性陳述的區分進行了毀滅性的攻擊;萊爾森·格德曼則主張應該重新界定哲學的任務——他認為哲學中的理論和元理論、內容和形式等哲學概念之間並不存在嚴格區別。這些哲學家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嚴格區分描述性陳述和評價性陳述的要求所造成的巨大壓力,使有關兩者關係的哲學理論能夠更多地考慮實際情況。在眾多道德哲學家的共同推動下,元倫理學在5O年代出現了進一步發展的大好形勢,但那個時候的元倫理學已經開始帶有越來越濃厚的規範色彩——許多元倫理學家把規範問題擺到了道德哲學理論的前沿。
在美國,元倫理學獲得進一步發展的大好形勢在很大程度上得歸功於約翰·羅爾斯。他在舉世聞名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用“建構主義”理論(constructivism)表現了元倫理學體系和規範倫理學體系有機結合的可能性。在該書中,羅爾斯不再完全依賴語言分析的元倫理學方法,而是用兩個原則來闡釋“正義”這一基本倫理學概念。在推動元倫理學回歸規範倫理學的過程中,羅爾斯發揮了不容忽視的示範作用。應該說,元倫理學向規範倫理學回歸的過程帶給西方道德哲學家的是一種自由感。他們不再千篇一律地沉醉於概念分析、邏輯分析和語言分析,而是“自由地”探尋可以使規範倫理學問題與元倫理學分析方法相結合的方式,從而為元倫理學的發展註入了新鮮血液,使元倫理學獲得了“東山再起”的力量。我們無意對這種情況給予更具體的關註,因為我們僅僅希望說明——羅爾斯等人的努力為元倫理學在西方的當代復興發揮了“穿針引線”的作用。
2O世紀6O年代以後,隨著語言哲學、科技哲學和數理哲學的發展,有關“客觀性”(objectivity)和“價值”(value)的新觀念也隨之在大西洋兩岸得到了張揚。這種新形勢在哲學領域產生了廣泛反響,並導致了元倫理學的復興。元倫理學在2O世紀末期的復興賦予道德哲學家的歷史使命主要是如何真正地理解和解釋道德語言和道德實踐。應該承認,此前的西方元倫理學家、特別是情感主義倫理學家在進行道德語言分析過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分析、邏輯分析和語言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使道德遠離了人類道德生活現實,使道德幾乎變成了與實際生活情景毫不相干的東西。雖然元倫理學家並沒有從根本上否認道德實踐,但是他們卻很少關心現實中的道德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元倫理學作為一種道德哲學理論應有的魅力。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早期持強烈非認識主義立場的情感主義倫理學和語言分析倫理學在元倫理學復興的歷史時期表現了與認識主義(cognitivism)相妥協的跡象。這一歷史現象在斯蒂文森和黑爾的倫理學著作中表現得尤其明顯。在這一發展時期,雖然認識主義和非認識主義之間的對峙仍然在延續,但是這種對峙的激烈程度已經今非昔比。具體地說,非認識主義仍然存在,但是它已經不是主導西方元倫理學舞臺的立場。更有甚者,曾經流行一時的非自然主義(或直覺主義)則幾乎完全從歷史舞臺中消失;相反,各種倫理自然主義理論則呈現出空前的發展勢頭。與此同時,還涌現了許多新的元倫理學理論。例如,斯蒂芬·塔爾曼、科特·拜爾等人的
道德視角理論(moral point of view theory),理查德·羅賓遜、J·L·麥克等人的“錯誤”理論(the”error”theory),約翰·米克達沃爾、大衛·威金斯等人的敏感性理論(sensibility theory),等等,開始登上西方元倫理學歷史舞臺,併在西方倫理學領域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這些新理論目前正在為西方元倫理學添加各種各樣的色彩,使當代西方元倫理學呈現出了“百家爭鳴”的態勢。
元倫理學的研究範圍及定義[1]
元倫理學是和傳統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相對而言的一種倫理學理論。批評和超越傳統規範倫理學是西方元倫理學的基本品格。為了理解“元倫理學”這一概念,我們需要首先理解什麼是道德判斷或倫理判斷。
根據摩爾的看法,道德判斷就是包含“善”、“惡”、“德性”、“義務”、“應當”等術語的判斷。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許多判斷屬於道德判斷的範圍。例如,“某某是一個好人”、“那個年輕人是一個惡棍”、“節制是一種美德”等日常判斷就是道德判斷。摩爾指出,倫理學必然要探討道德判斷—— 在討論道德判斷的真實性或錯誤性的時候,我們就是在進行一種倫理學討論。然而,摩爾同時也指出,有關道德判斷的討論並不是倫理學研究的全部內容;或者說,它並不構成倫理學的全部研究範圍;倫理學家在認識道德判斷的真實性或錯誤性的時候存在嚴重爭議,因而有關道德判斷的討論並不能確定倫理學的研究範圍。
摩爾還認為,傳統倫理學家(即規範倫理學家)在認識和決定道德判斷的真實性或錯誤性的時候往往把目光僅僅局限於人的行為之上,因此,他們錯誤地以為倫理學僅僅與人的行為密切相關。他們把“行為”視為道德判斷最常見、最普遍的對象。有些傳統道德哲學家甚至傾向於把有關行為的“好”與“壞”或“善”與“惡”的判斷視為倫理學的全部涵義。由於“行為”被等同於“實踐”,因而“實踐哲學”也就變成了倫理學的代名詞。
摩爾認為這種立場是狹隘的,因而也是需要改進的。他承認倫理學必然涉及“什麼是好行為”、“什麼是壞行為”這樣的問題,但他認為這些問題並不是倫理學追問的最終問題,因為在談論“好行為”或“壞行為”的時候,我們還不得不進一步追問“好的”或“壞的”這樣的形容詞和“行為”這一名詞的意義。倫理學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人類行為之上,它還應該進一步拓展其範圍。就是通過這樣一種分析和推理過程,摩爾得出了“倫理學應該研究善”的結論— —他認為倫理學的獨特性不在於研究有關人類行為的斷言,而在於研究有關‘善’、‘惡’事物的性質的斷言;也就是說,倫理學應該首先研究“善”、“惡”等倫理學概念的涵義。如果再把倫理學家研究道德判斷的任務聯繫起來,那麼倫理學就應該是一門探討道德判斷和分析倫理學概念的學問。
摩爾在談論“善”這一概念的時候對“目的善”(good in itself)、“手段善”(good as a means)和“善的事物”(the good)做了嚴格區分。在他看來,“善”是一個最簡單的概念— —一個不能進行具體、明確定義的概念。具體地說,“善”是一種不能再分的“性質”(property),它不同於任何一種具體的自然性質(natural property)。更進一步說,“善”根本不同於“善的事物”(the good),因為“善”是一種不能繼續分割的最單純的“性質”,而“善的事物”是與“善的”這一形容詞相適合的事物。“善的事物”是自然事實,而“善”是一種不同於自然事實的“單純的性質”,它們兩者之間存在根本區別。傳統規範倫理學家因為忽略了這一區別才將“善”錯誤地等同於“善的事物”。不過,雖然“善”這一倫理學概念不可界定,但人們可以用“目的善”、“內在善”或“內在價值”等等詞語來取而代之,因為這些詞語與“善”同義。另外,“目的善”與“手段善”也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因其自身的原因而存在的善,它的基本特征是獨立性、自在性和無條件性,而“手段善”是作為更高級的善存在的手段而存在的,它的基本特征是工具性、依賴性和有條件性。
摩爾對倫理學研究內容的“規定”確實將元倫理學和規範倫理學進行了嚴格區分。元倫理學關註的問題與傳統規範倫理學關註的問題顯然是有區別的。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在大街上拾到一個錢包。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往往會提出兩種問題:一是那個人是否應該將錢包退還給失主或交給警察?如果我們認為他應該那樣做,那麼我們的理由是什麼?二是拾到錢包的當事人實際上做了什麼事情?或者說,他是怎樣處理那個錢包的?大體說來,第一類問題屬於規範倫理學範圍,第二類問題則屬於元倫理學範圍。具體地說,規範倫理學家追問行為的正當性及其依據,而元倫理學則關註如何評價這種行為本身。
如果說規範倫理學主要關註道德原則的確定和論證,那麼規範性就是規範倫理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康德曾經在《實踐理性批判》里說過:“有兩樣東西,人們越是經常持久地對之凝神思索,它們就越是使內心充滿常新而日增的驚奇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康德所說的“道德律”有時也被譯為“道德法則”。可以說,它是關於道德原則的原則。
規範倫理學家的工作是確立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規範倫理學的研究範圍就是在規範倫理學家論證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的過程中得到確定的。一般地說,規範倫理學主要關註如下幾類問題:(1)道德的來源問題;(2)人性問題;(3)人生問題;(4)規範性問題;(5)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問題;(6)實踐問題。
上述概括並不一定完整,但它大體上反映了傳統規範倫理學關註的主要問題。目前十分流行的應用倫理學就是從規範倫理學中延伸出來的,所以,西方學術界有時乾脆將應用倫理學稱為規範倫理學。
與規範倫理學不同,元倫理學研究的問題主要包括:
(1)道德視角問題:什麼是道德視角?道德視角與法律視角有什麼不同?人們是用什麼視角來看待道德義務的?
(2)語義學問題:它主要涉及道德話語的語義功能。具體地說,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斷是否陳述事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除了陳述事實的功能之外,道德話語還有沒有別的功能?
(3)形而上學問題:它主要涉及道德事實和科學事實的關係問題。具體地說,是否存在道德事實?如果存在道德事實,它們是什麼樣的事實?道德事實能否歸結為科學事實?
(4)認識論問題:它主要涉及“道德知識”這一概念和道德判斷的真實性、錯誤性。具體地說,是否存在某種可以被稱為“道德知識”的東西?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道德知識與科學知識是相同的嗎?如果存在道德知識,那麼道德判斷就應該有真、假之分。如果果真如此,我們怎樣來判斷道德判斷的真實性或錯誤性呢?
(5)現象學問題:它主要涉及我們理解道德現象的方式。具體地說,道德是道德主體的主觀精神世界內在具有的東西,還是外在於道德主體的主觀精神世界的東西?道德主體的經驗是怎樣反映道德性質的?
(6)心理學問題:它主要涉及人的道德心理活動。具體地說,人是否具有道德心理活動?如果人確實像經歷其他心理活動那樣經歷道德心理狀態的變化,那麼這種心理變化具有普遍性嗎?同樣,我們所列舉的這些問題也沒有窮盡元倫理學的研究範圍。從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許多新問題還在不斷進入元倫理學的研究範圍。例如,如何對待道德規範的問題就在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元倫理學家的註意力。多年來,國內外的一些學者傾向於把元倫理學問題簡單地歸結為語言問題,並宣稱元倫理學就是一種研究道德語言的哲學。在筆者看來,這種觀點是一種空洞的立場,因為從廣義的角度來說,任何一種哲學都可以被稱為語言哲學—— 哪一種哲學不需要分析人類語言的運用呢?
我們還想進一步說明的是,如果把上述元倫理學問題進一步具體化,那麼我們可以認為事實與價值的關係問題是貫穿一切元倫理學理論的一個基本問題。應該承認,這一問題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出現,只是沒有被倫理學家提出來而已。例如,在古希臘倫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亞里士多德看來,倫理學研究是理性和經驗相結合的研究;人類必須依靠理性才能過道德生活,但經驗事實是人類道德生活的最終判斷者。亞里士多德的理論隱含著如何認識事實與價值關係的問題。又如,近代功利主義者從人類“趨樂避苦”的心理感受來論證“功利原則”的做法更加體現了事實與價值之間的緊密關係。從整體來說,傳統規範倫理學家普遍認為事實與價值之間存在某種必然的聯繫,而元倫理學家則普遍傾向於否認事實與價值之間的聯繫。後者認為人們既不能從事實推導價值,也不能從價值推導事實。我們不打算在本文中評價元倫理學家有關事實與價值關係問題的立場,但我們希望指出——事實與價值的關係問題在西方元倫理學里確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直接關係元倫理學家對倫理學與其他科學之間的關係的理解,直接關係元倫理學家對描述性陳述方式和評價性陳述方式的辨別,直接關係元倫理學家對道德現象和倫理學學科性質的認識和解釋。正因為如此,西方元倫理學家一直在激烈地爭論這一問題。
以上的分析告訴我們,元倫理學與傳統規範倫理學之間的區別是:規範倫理學試圖發現隱藏在人類道德行為或道德實踐背後的普遍道德原則,並因此而對人類解決實際道德問題的過程施加影響,而元倫理學並不試圖發現或提出任何道德原則,它僅僅用概念分析、邏輯分析和語言分析的方法對規範倫理學已經提出的倫理概念、判斷進行判斷和分析。如果說規範倫理學的最終目的是用普遍道德原則指導行為,那麼元倫理學的最終目的是確定道德和倫理學這一特殊學科的根本性質。
按照上述二分法,2O世紀以前的倫理學理論,包括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為代表的古希臘倫理學、以康德、邊沁等人為代表的近代西方倫理學等等,都屬於規範倫理學的範圍,而2O世紀以後的倫理學,包括以摩爾、普里查德、羅斯等人為代表的直覺主義倫理學、以羅素、維特根斯坦、斯蒂文森等人為代表的情感主義倫理學、以黑爾、塞爾等人為代表的語言分析倫理學等等則屬於元倫理學的範圍。
然而,元倫理學和規範倫理學之間的區分並不是絕對的。我們絕對不應該因為這種劃分而得出這樣的結論:2O世紀以前的西方倫理學都是規範倫理學,而2O世紀以後的西方倫理學則全部是元倫理學。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一條絕對的分界線。事實上,傳統規範倫理學中也存在概念分析、邏輯分析和語言分析方法,而現代元倫理學偶爾也會關註規範問題。在現代西方倫理學領域,不僅在英語國家和歐洲大陸之間存在元倫理學與傳統規範倫理學之間的對峙,而且在英語國家內部也存在元倫理學和規範倫理學之間的對峙。在元倫理學占主導地位的英語國家裡,仍然有相當數量的倫理學家在研究康德倫理學、功利主義倫理學和應用倫理學。不過,元倫理學的出現和發展確實打破了規範倫理學一統天下的歷史局面。當代美國元倫理學家萊爾頓曾經說過:“任何時候的實際道德生活都不僅僅是一系列旨在解決爭議的戒令或固定程式。”萊爾頓顯然希望告訴我們,倫理學並不等於規範倫理學,它還應該包括元倫理學在內。
終於分清了元倫理學和規範倫理學的區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