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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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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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是指用某些理由去支持或反駁某個觀點的過程或語言形式,通常由論題、論點、論據和論證方式構成[1]。
論證從形式邏輯角度講,就是運用和組織論據去說明和證實論點的過程和方法:從寫作角度講,論證過程就是把材料和觀點統一起來,組成一個完整的說理體系的過程。
論證好像紐帶,把需要的論據圍繞著論點貫穿起來、組織起來,使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嚴密的論證是使新聞評論具有戰鬥力和說服力的保證。
在英語中,奧凱弗曾把論證argument 區別為兩種類型:
①第一種論證是指作為一種話語或交際行為的論證,它被看做是由主張及其理由所組成的;
②第二種論證是一種特殊交互作用,指的是一個論爭或就特定主張做出論證的過程。哈貝馬斯把前者稱為“論證”(argument) , 後者稱為“論辯”( argumentation)。
因此,如果在漢語中一定要我們給“argument”和“argumentation”這兩個詞找到一個有嚴格區別對應術語的話,我們認為“argument”可譯為“論證”,因為它強調的是論證的結果;“argumentation”可譯為“論辯”,因為它強調的論證過程。根據里德和沃爾頓的觀點,前者是指作為結果的論證,而後者則是指作為過程的論證[2]:
(1) 作為結果的論證( argument-as-product)
論證是一個命題序列,其中一個命題的真是由其它命題的真提供證據支持的。其基本特征是靜態性、無目的性、零主體性、語境不敏感性、獨白式等。這是形式邏輯所研究的對象。
(2) 作為過程的論證( argument-as-process)
論證是論證者為了自己的主張為目標聽眾接受而提出理由的交互論爭過程。其基本特征是動態性、目的性、多主體性、語境敏感性、對話式等。這是非形式邏輯所研究的對象。
論證與推理的關係[1]
論證要使用推理,甚至可以說就是推理:
一個簡單的論證就是一個推理,它的論據相當於推理的前提,論點相當於推理的結論,從論據導出論點的過程(即論證方式)相當於推理形式。
一個複雜的論證則是由一連串相同或者不同的推理所構成的,只不過其中的推理過程和形式可能錯綜複雜。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常常把論證和推理同等看待。
推理和論證之間有一個重要的區別:
推理並不要求前提真,假命題之間完全可以進行合乎邏輯的推理,例如:“如果所有的金子都不是閃光的,那麼,所有閃光的東西都不是金子。”
論證卻要求論據必須真實,以假命題作論據不能證明任何東西,故“巧克力是可以吃的,石頭不是巧克力,所以,石頭不是可以吃的”這個推理並不構成對“石頭不是可以吃的”這個命題的一個證明。
論點是靈魂,論據是血肉,論證是骨路。論點是靈魂,因為它對論據.論證起統率作用。論據是血肉,因為論點靠論據證明或說明。論證是骨骼,因為它是聯結論點與論據的橋梁和紐帶。所謂“言之成理”除了所論之理正確以外,主要靠論證的力量。三者就是這樣緊密聯繫,構成一個完整的論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