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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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1]
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之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是我國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由商務部和相關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總和。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對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相應內容做出了規範,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
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內容[1]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從事對外貿易經營前,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定程式在商務部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的資格,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通關驗放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範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本地區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式如下。
1.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
2.填寫《登記表》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登記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的、準確的和真實的。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面的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3.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備案登記材料
提交備案機關的備案登記材料包括:①按要求填寫的《登記表》;②《營業執照》複印件;③《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④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⑤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備案登記機關應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二)國營貿易管理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國營貿易的商品一般為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進出口商品。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確定國營貿易企業名錄並予以公佈。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家允許非國營貿易企業從事部分數量的進出口。
國營貿易企業應當每半年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供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購買價格、銷售價格等有關信息。國營貿易企業應當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或拒絕其他企業。對未批准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