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關稅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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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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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關稅壁壘,又稱非關稅貿易壁壘,就是指一國政府採取除關稅以外的各種辦法,來對本國的對外貿易活動進行調節、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與手段的總和,其目的就是試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市場和國內產業的發展。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制、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限額制、出口許可證制等。後者是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海關手續或通過外匯管制,間接地限制商品的進口,其主要措施有:實行外匯管制,對進口貨征收國內稅,制定購買國貨和限制外國貨的條例,複雜的海關手續,繁瑣的衛生安全質量標準以及包裝裝潢標準等。
首先,非關稅措施比關稅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關稅的制定,往往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式,要調整或更改稅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式和手續,因此關稅具有一定的延續性。而非關稅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則通常採用行政程式,制定起來比較迅速,程式也較簡單,能隨時針對某國和某種商品採取或更換相應的限制進口措施,從而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其次,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比關稅的作用更為強烈和直接。關稅措施是通過征收關稅來提高商品成本和價格,進而削弱其競爭能力的,因而其保護作用具有間接性。而一些非關稅措施如進口配額,預先限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禁止進口,這樣就能快速和直接地達到關稅措施難以達到的目的。
最後,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關稅措施,包括稅率的確定和征收辦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較容易地獲得有關信息。另外,關稅措施的歧視性也較低,它往往要受到雙邊關係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的制約。但一些非關稅措施則往往透明度差,隱蔽性強,而且有較強的針對性,容易對別的國家實施差別待遇。
非關稅壁壘數量繁多,形式各異,為便於對某種或一組非關稅貿易壁壘的作用方式進行分析,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從非關稅制定的主體來,可以分為內生性非關稅壁壘和外生性非關稅壁壘兩大類。前者是指所有本國政府設立的,影響與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非關稅壁壘;後者是指所有外國政府設立的,影響與限制本國商品進口的非關稅壁壘。
從影響方式與程度上看,它可以分為直接性的非關稅壁壘、間接性的非關稅壁壘、和溢出性非關稅壁壘三類。直接性的非關稅壁壘是指進口國直接規定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或通過施加壓力迫使出口國自覺限制其產品出口的非關稅壁壘。如許可證、配額等。間接性的非關稅壁壘是指進口國通過制定各種嚴格的規章、條例及措施,間接的影響商品進口的非關稅壁壘。如貿易性投資措施,技術標準和水平等。溢出性非關稅壁壘是指進口國的政策一般來說並不是出於貿易政策上的動機,然而由於溢出效應對商品或服務的貿易產生了副作用。如工業和結構政策、外匯平衡措施等。其中直接性非關稅壁壘對進口貿易的影響非常明顯。間接性的非關稅壁壘作用的影響比較隱蔽,間接影響進口貿易。溢出性的非關稅壁壘一般並不是出於要限制進口貿易的政策,但事實上起到了限制進口的作用。
從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機制看,較為權威的有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所做的七類區分,分別為價格控制措施、技術性壁壘、數量控制措施、與進口有關的非關稅壁壘、財政金融措施、自動許可措施、壟斷措施等。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複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征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 (2)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征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征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準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式過於複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準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範、指南、準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征,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佈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準聯繫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準:指經公認機構批准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覆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誌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註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準分為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兩種,其強制標準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準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伙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準,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中相關要求的程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式;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佈沒有國際標準或與國際標準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儘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征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佈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複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本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準;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本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準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 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準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我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併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 (8)政府採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採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採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採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採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採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採購程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採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採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採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複雜的採購程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採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採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採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採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製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範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範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範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 (11)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準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 (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覆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 (13)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非關稅壁壘名目繁多,涉及面廣,所以,它對國際貿易和有關的進出口國家的影響較難估計,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看:
一、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發展起著很大的阻礙作用。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世界性的非關稅壁壘加強的程度與國際貿易增長的速度成反比關係。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關稅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時,各發達國家還大幅度地放寬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等非關稅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50年到1973年間,世界貿易量平均增長率達到7.2%。相反,在 70年代中期後,許多國家採取了形形式式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73年到1979年,世界貿易量年均增長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為3%左右。
二、對國際貿易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際貿易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變比。二戰後,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產品的總趨勢是:農產品貿易受影響的程度超過工業品,勞動密集型產品貿易受影響的程度超過技術密集型產品,而受影響國家則是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比發達國家要多,程度也更嚴重。這些現象,都嚴重影響著國際貿易商品結構與地理方向的變化,使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對外貿易的發展受到重大損害。
非關稅壁壘對進口國來說,可以限制進口,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生產,但也會引起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例如,如果進口國採取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措施,則不論國外的價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論國內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進口,這就會引起國內外之間的價格差異拉大,使進口國內價格上漲,從而保護了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起到保護和促進本國有關產品的生產和發展的作用。
但是,非關稅壁壘的加強會使進口國消費者要付出巨大的代價,他們要付出更多的金錢去購買所需的商品,國內出口商品的成本與出口價格也會由於價格的上漲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採取出口補貼等措施,從而增加了國家預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稅收負擔。
進口國加強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實行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固定了進口數量,將使出口國的商品出口數量和價格受到嚴重影響,造成出口商品增長率或出口數量的減少和出口價格下跌。一般來說,如果出口國的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大,則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的非關稅壁壘影響而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小;反之,如果出口國的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小,則這些商品的價格受進口國的非關稅壁壘影響而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大。由於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供給彈性較小,所以,世界性非關稅壁壘的加強使發展中國家受到嚴重的損害。
出口貿易如何應對新型非關稅壁壘[1]
1、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那些超越公認的不合理和非科學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確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規定、標準和法規,以及旨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確定商品質量及其性能的認證、審批和實驗程式所形成的貿易壁壘。歐美等發達國家依靠其所擁有的科學技術優勢,採用其所能達到的標準來限制國外產品的進入,這一措施起到了明顯的保護作用。諸如複雜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和檢疫規定、包裝和標簽規定等措施,不斷地花樣翻新,層出不窮。如,國際ISO9000、ISO14000,美國制定的《聯邦危險品法》、《家庭冷藏法》、《聯邦植物蟲害法》,歐盟通過《生態紡織品標簽指令》、《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和《關於在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歐盟《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規)等。
2、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市場,藉口保護環境和國民健康,通過立法,或設置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式等,對進口產品實行限制的新貿易壁壘。歐盟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製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後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達不到標準則不准進口。如德國通過立法規定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紡織品進口。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環保技術標準,並趨向協調一致,相互承認。
3、社會責任標準貿易壁壘(又稱藍色貿易堡壘)
SA8000是規範社會道德行為的一項新的國際標準。SA8000要求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目標是保護人類基本權益,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條件,確保企業所提供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標準要求,達到公平的工作條件的標準。
SA8000在童工、強制性勞動、健康與安全、結社與談判、歧視、懲戒JI生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管理系統等方面對企業規定了社會責任的最低的要求。SA8000終將成為ISO9000、ISO14000之後的一項新的國際標準。一旦企業取得了SA8000認證,就等於取得了進入進口國的通行證,但通過第三方認證則要增加企業的沉重的負擔。
4、保障措施和針對中國的特定產品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在締約方履行協定規定的義務後,造成的嚴重損害得到補救或避免嚴重損害威脅,免除其承諾的義務的一項條款。一些國家利用保障措施條款來達到保護本國產業的目的。歐美等工業發達國家在經濟結構調整中,許多傳統的工業已逐漸失去競爭能力,出於保護其傳統的夕陽工業,減少失業壓力,乃至達到政治目的,不斷使用保障措施限制外國商品的進口。
特定產品保障措施是在中國加入WTO時,設立的“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措施機制”。根據該條款規定,在我國入世後1 2年內,如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在輸入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如磋商一致,則中國應採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如磋商未果,則該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需的限度內,對中國產品採取撤消減讓或限制進口措施。
5、動物福利壁壘
在國內保護和貿易壁壘作用降低的情況下,發達國家就會尋找新的貿易壁壘,保護本國農民的經濟利益。歐美等發達國家在進口活體動物時,利用已有的“動物福利優勢” ,將“動物福利 作為進口標準的一個重要內容,以此判斷是否准予進口。他們可能會利用“動物福利 的國家差距,作為新的貿易壁壘。動物福利標準主要由五項內容構成,即有清潔飲用水和必須食物;有適當房舍;能預防或治療疾病;良好的處置(包括宰殺過程);足夠空間和適當設施。
傳統貿易壁壘相對來說透明度較高,比較容易掌握和應對,新貿易壁壘卻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複雜性、強制性、而且一般都具有合法性,種類繁多,花樣百出,難以應對。新貿易壁壘以保護人類健康、生命和生態環境為理由,進行貿易保護,容易為各國消費者所接受,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也承認各成員國採取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前提是不影響正常的國際貿易或不對其他成員國產生歧視。
1、新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日益加刷
針對我國出口產品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所涉及的產品種類多、範圍廣、影響大,既有傳統的農畜產品、紡織品、服裝,也有技術含量較高的新產品。
歐美、日、韓等國對我出口的農產品檢測不僅擴大範圍,還大幅度提高藥物殘留的檢測標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蔬菜、茶葉、畜禽類和水產品的出口。如南韓提高對我國蔬菜的檢驗標準,僅藥物殘留檢驗指標就多達200多項。日本對我國出口日本的菠菜檢驗指標也大幅度增加。歐盟對茶葉進口實施新的檢驗標準,檢驗項目由原來的6項增加到63項。歐盟對我國出口的禽肉、龍蝦,以藥物殘留和微生物超標為由全面禁止我國動物源食品輸入。同時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利用其在動物福利方面的優勢,不斷利用加強這一標準限制達不到他們標準的畜禽類進口。動物福利將成為畜牧、水產品貿易領域的一道新的貿易壁壘。
2、反傾銷措施嚴重影響我國出口貿易
近年來中美貿易呈現快速發展勢頭,美國成為我國第二大出口市場。然而,美國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產品種類越來越廣泛。我國出口美國的產品涉案率大幅度提高。近年來,我國有多種商品被立案調查,涉及農業、機械、冶金、電子、建材、化工、醫葯、紡織、輕工等行業,主要產品有大蒜、對蝦、蘋果汁、剎車盤、軸承、彩電、鋼材、瑪鋼及鋼管管件、高錳酸鉀、糠醇、鉛筆、箱包等。許多企業受到反傾銷製裁,導致市場份額急劇萎縮,經營效益急劇下滑。利用已有的“動物福利優勢” ,將“動物福利 作為進口標準的一個重要內容,以此判斷是否准予進口。他們可能會利用“動物福利 的國家差距,作為新的貿易壁壘。動物福利標準主要由五項內容構成,即有清潔飲用水和必須食物;有適當房舍;能預防或治療疾病;良好的處置(包括宰殺過程);足夠空間和適當設施。
3、特保措施
特保條款是單獨針對中國產品制定的一項條款。在中國入世後的1 2年內,也就是一直到2013年12月11日之前,WTO其他成員可以在比較寬鬆的條件下對中國進口產品實施特保限制措施。美國通過了特保立法,之後共對中國產品提出多起特保立案。WTO紡織品服裝協議關於取消配額限制的規定生效,歐美對我國的紡織品配額限制應停止使用。然而美國國內要求對我紡織品、服裝使用特保繼續設限的呼聲卻越來越高。出現的中國紡織品在歐盟國家港口滯壓問題和美國不斷增加對中國紡織品設限的產品種類就印證了這一點。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我國出口美國的剎車盤、剎車轂實施特保立案調查,此次立案涉及我國出口產品約1.8億美元。經過應訴抗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無損害裁定撤銷立案。如美國立案一旦成功,將有近百家企業無法繼續出口,這些企業大多處於偏遠農村,屬勞動密集型企業,失去國際市場後很難繼續維持,必然造成產品積壓、工人失業、關門破產等後果。
1、正確認識和發揮政府在應對非關稅壁壘中的主導作用
政府可以以多種身份參與併發揮其主導和推進作用:
(1)以管理者的身份參與,通過國家職能發揮其管理功能。例如在海關、商檢、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稅收等領域發揮其主導作用。
(2)以服務者的身份參與,通過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務發揮其服務功能。
(3)以談判組織者的身份參與,通過與WTO、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談判、協商發揮其主導作用。
政府發揮其主導和推進作用,有助於解決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政府應從整體規劃、政策制定、示範推廣、宣傳培訓I、開發研究五個層次入手,推進企業積極應對國外的非關稅壁壘。一方面,調動企業參與應對非關稅壁壘的積極性,加強政府推進與企業參與的緊密結合。另一方面,通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可以由原來的被動參與變為積極主動,使政府主導作用和企業參與有機結合,為應對非關稅壁壘打下基礎。最後,有利於形成全國統一應對非關稅壁壘的網路系統,有助於技術標準、法律法規和組織等問題的解決,為應對非關稅壁壘提供良好環境,並可迅速在全國推廣。
2、加強對新型非關稅壁壘的研究。結合地區出口產品提出具體對策
(1)研究和分析國際貿易中新型非關稅壁壘的新特點、形成機理和發展規律。
當今國際貿易非關稅壁壘種類繁多、隱蔽性強,如何從大量的非關稅壁壘的錶面現象中分析其內在的形成機理和發展規律,加強對非關稅壁壘的形成和發展的內外原因、新特點、新趨勢以及眾多國家頻繁實施非關稅壁壘的經濟學分析,探討非關稅壁壘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對受制國家的二重性分析,是當前基礎研究的重點,它為我們正確認識和積極應對非關稅壁壘提供堅實的理論研究基礎。
(2)加強對國外實施非關稅壁壘的實證研究。
深入研究非關稅壁壘引起的貿易摩擦和爭端的案例,特別是對VVTO成立以來重大案例的討論。系統分析實施非關稅壁壘國家的行業特征(產業屬性等)、行業發展狀況、產品的市場競爭程度以及市場容量變化,並探討其與實施非關稅壁壘的內在聯繫。
(3)系統分析非關稅壁壘對不同地區出口產品的影響並提出相應對策。
非關稅壁壘不僅種類繁多,而且對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產品的影響程度以及潛在危害也有差異。因此,要系統分析非關稅壁壘對出口產品、出口行業影響程度,並給予科學的量化,選擇若幹類有代表性的產品進行重點研究,提出針對不同產品、不同出口國家和不同非關稅壁壘的具體對策。
3、加強制度建設,研究建立重點產品、敏感產品的預警機制、公告制度和應急體系
應對新型非關稅壁壘要變被動為主動,這就要求建立重點產品、敏感產品的預警機制和公告制度,以及全國範圍內以政府為主導、企業和行業協會為主體的應急體系。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重點和敏感出口產品的預警機制和公告制度,為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2)建立和強化中介機構一新型非關稅壁壘咨詢中心,開展咨詢服務;
(3)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企業和行業協會為主體的應急體系。
- ↑ 劉偉全.出口貿易如何應對新型非關稅壁壘.國際技術貿易.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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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新了,例如社會壁壘,動物福利壁壘等等常見而且又是新出的壁壘
謝謝提醒~
補充了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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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你分享的知識。請問,如在武器貿易中因為兩國關係不太好像英國和阿根廷,曾經發生過戰爭,所以即使英國允許出口的武器也不會賣給阿根廷,這類現象在國際貿易中有沒有專有名詞來定義它?
寫的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