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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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則(Tar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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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則又稱海關稅則、關稅稅率表,是指一國制定和公佈的對進出其關境(customs boundary)的貨物征收關稅的條例和稅率的分類表。表內包括各項徵稅或免稅貨物的詳細名稱,稅率,徵稅標準(從價或從量),計稅單位等。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劃分,有的按商品性質劃分,也有的按兩者結合劃分。按商品性質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擬定的《布魯塞爾稅則目錄》。這個稅則目錄就是以商品性質為主,結合加工程度進行分類,把全部商品分為二十一大類,九十九章(小類)1097項稅目。各國可在稅目下加列子目,稅則中商品分類之所以如此繁細,反映了商品種類增多,同時也是為了便於實行關稅差別和貿易歧視政策,它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關稅稅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國家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事實上,我國的關稅稅則幾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變化和調整。
關稅稅則中的商品,一般根據進出口商品構成、關稅政策和統計工作的需要而進行組合分類。各國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方法不盡相同,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劃分,如: 原料、半製成品、製成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屬性劃分,如水產品、農產品、畜產品、紡織品、機械產品等;有的先按商品屬性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
關稅稅則的種類[1]
關稅稅則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按其制定的主權為標準,把關稅稅則分為自主稅則和協定稅則兩類。
自主稅則(Autonomous Tariff),也稱國定稅則,指一個國家自行制定實施的海關徵稅的規則和實施條例。既國家稅則完全由本國獨立自主地制定、並有權修訂的稅則。自主稅則無須同其他國家進行關稅談判,不受條約的約束,根據稅率欄項,又可分為自主單一稅則,自主最低、最高稅則和自主多重稅則。
自主單一稅則,是指對輸入商品一律以本國制定的單一稅率征收。自主最低、最高稅則,是指一國對同一稅目自主制定最高、最低兩種稅率的稅則。其中,最高稅率適用於與本國沒有貿易協定或互惠協定的國家;最低稅率適用於與本國有貿易協定或互惠協定的國家。這種稅則因有兩種稅率,故也稱為自主兩重稅則。自主多重稅則,是指一國對同一稅目自主制定三種或三種以上稅率的稅則。
協定稅則(Conventional Tariff)又稱“協定關稅”,指協定稅則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通過關稅貿易協定製定的稅則。
如果協定稅則是由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制定的,稱為自主協定稅則;如果是帝國主義強迫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弱小國家制定的所謂協定稅則,則為片面協定稅則。
協定關稅與自主關稅相比,其特點是自主關稅由一國政府制定,而協定關稅是兩個以上的國家通過協定製定;前者的稅率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稅率的高低可由一國|政府自己決定並可隨意更改,而後者的稅率一旦制定,不能由一方隨意更動;通常協定稅率低於自主稅率。協定稅則根據協定方式的不同又分為雙邊協定稅則、多邊協定稅則和片面協定稅則。
單式稅則,即一個稅目只規定一個稅率,對於任何國家的商品沒有差別待遇。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國家都實行單一稅則;到壟斷資本主義以後,都改為複式稅則,只有少數發展中國家仍實行單式稅制。
複式稅則是以一個稅目設兩個以上的稅率,對不同的國家適用不同的稅率,是差別關稅的一種形式。複式稅則有最高最低稅則,固定協定稅則及多欄式稅則三種形式。最高最低稅則,是對同一個稅目制定最高、最低兩種稅率,最低稅率是用於與本國訂有最惠國待遇條約的國家,最高稅率則適用於其他一些國家,這種稅則最早為西班牙於1977年採用。固定協定稅則是指一個國家的關稅稅則,同時實行固定和協定兩種稅率,即所有稅目均有固定稅率,但對與本國有協定的國家,另對協定的商品以條約議定稅率。多欄式稅則最初為三欄式稅則,即普遍稅則、互惠稅則與特惠稅則三種稅率。還有的國家實行四欄、五欄等多欄式稅則的。以歐洲共同體的關稅稅則為例,就有五欄稅則:第一欄是特惠稅率,適用於參加“洛美協定”的發展中國家;第二欄是協定稅率,適用於與歐洲共同體簽訂有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第三欄是普通優惠制稅率,適用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國家;第四欄是最惠國稅率,適用於“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成員國以及與“歐洲共同體。簽訂有雙邊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第五欄是普通稅率即最高稅率,適用於上述國家以外的國家。
3.關稅稅則按其稅率的優惠程度,分為普通稅則,互惠稅則、特惠稅則和最惠稅則。
普通稅則是各國自己規定稅率,稅率最高,它適用於一般國家的進口商品。
互惠稅則則是有關國家通過雙方協定,相互給予對方低於普通稅率的優惠稅率。互惠稅則對雙方都是優惠的,目的是為了發展雙方之間的貿易往來關係。
特惠稅則是一國對有特殊關係的國家所規定的特別低的優惠關稅稅率,它是殖民主義的產物。如190?年加拿大制定的三欄稅則,其中一欄就是特惠稅率,只運用於英國。
最惠稅則是指締約國之間,通過關稅或貿易條約的有關條款,規定締約國一方所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關稅優惠和豁免待遇,也同樣給予對方這種特惠的稅則。最惠稅則是可分為有條件和無條件的兩種:有條件的最惠稅則,是指當締約國給予第三國的關稅優惠待遇時,另一方也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條件,才能享受同等的優惠特遇;無條件的最惠稅制,是指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關稅,應該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另一方。
關稅稅則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一般來說,資本主義國家的關稅稅則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 ①關稅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極為繁細,稅率變動頻繁,其目的在於使商品稅率的高低或增減更具有針對性,以便加強關稅的保護作用。
- ②關稅稅則由單式稅則向複式稅則發展,以便通過複式稅則實行關稅差別待遇或貿易歧視待遇。
關稅稅則意義[1]
關稅稅則是一個國家根據本國的關稅政策所制定公佈的關於徵免關稅的商品、禁止進口商品以及關稅稅率一覽表,是一個國家關稅政策的體現。關稅稅則的內容主要包括稅號、商品名稱、課征標準、計稅單位、稅率等。關稅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方法,各個國家不盡相同,有的是按商品的自然屬性分類的,如動物、植物、礦物等;有的是按商品性質分類的,如水產品、農產品、畜產品、礦產品等;有的是按商品的用途分類的,如食品、藥品、染料、儀器等;有的是按商品加工程度分類的,如整機件和機械零件,成品和半成品、原料和製成品等。1952年,“關稅合作理事會”編製國際間費同使用的“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CustomsCooperationCuncilNomenuature),簡稱(CCV),因是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制定的,故通常又稱為“布魯塞爾稅則目錄”,目前使用這個稅則目錄的,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布魯塞爾稅則目錄。把全部商品分為21大類、99章、1097個項目稅號,以下又分次號,小號共五級。按照“分類目錄解釋規則”的規定,稅則中的類、章、號三級的排列及編製,各國不得隨意變動,但對於以下的細目,各國政府可以自行規定。這個目錄是以商品的來源為主、結合加工程度來劃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