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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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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Tariff)

目录

关税税则概述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关税税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事实上,我国的关税税则几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和调整。

  关税税则中的商品,一般根据进出口商品构成关税政策统计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组合分类。各国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划分,如: 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属性划分,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产品等;有的先按商品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关税税则的种类[1]

  关税税则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其制定的主权为标准,把关税税则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类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也称国定税则,指一个国家自行制定实施的海关征税的规则和实施条例。既国家税则完全由本国独立自主地制定、并有权修订的税则。自主税则无须同其他国家进行关税谈判,不受条约的约束,根据税率栏项,又可分为自主单一税则,自主最低、最高税则和自主多重税则。

  自主单一税则,是指对输入商品一律以本国制定的单一税率征收。自主最低、最高税则,是指一国对同一税目自主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的税则。其中,最高税率适用于与本国没有贸易协定或互惠协定的国家;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本国有贸易协定或互惠协定的国家。这种税则因有两种税率,故也称为自主两重税则。自主多重税则,是指一国对同一税目自主制定三种或三种以上税率的税则。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又称“协定关税”,指协定税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关税贸易协定制定的税则。

  如果协定税则是由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制定的,称为自主协定税则;如果是帝国主义强迫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制定的所谓协定税则,则为片面协定税则。

  协定关税与自主关税相比,其特点是自主关税由一国政府制定,而协定关税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定制定;前者的税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税率的高低可由一国|政府自己决定并可随意更改,而后者的税率一旦制定,不能由一方随意更动;通常协定税率低于自主税率。协定税则根据协定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双边协定税则、多边协定税则和片面协定税则。

  2.按其规定的税率档数为标准,可分为单式税则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即一个税目只规定一个税率,对于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单一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都改为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仍实行单式税制。

  复式税则是以一个税目设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税率,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复式税则有最高最低税则,固定协定税则及多栏式税则三种形式。最高最低税则,是对同一个税目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是用于与本国订有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其他一些国家,这种税则最早为西班牙于1977年采用。固定协定税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关税税则,同时实行固定和协定两种税率,即所有税目均有固定税率,但对与本国有协定的国家,另对协定的商品以条约议定税率。多栏式税则最初为三栏式税则,即普遍税则、互惠税则与特惠税则三种税率。还有的国家实行四栏、五栏等多栏式税则的。以欧洲共同体的关税税则为例,就有五栏税则:第一栏是特惠税率,适用于参加“洛美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第二栏是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第三栏是普通优惠制税率,适用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第四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以及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有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五栏是普通税率即最高税率,适用于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

  3.关税税则按其税率的优惠程度,分为普通税则,互惠税则、特惠税则和最惠税则

  普通税则是各国自己规定税率,税率最高,它适用于一般国家的进口商品。

  互惠税则则是有关国家通过双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低于普通税率优惠税率。互惠税则对双方都是优惠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关系。

  特惠税则是一国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所规定的特别低的优惠关税税率,它是殖民主义的产物。如190?年加拿大制定的三栏税则,其中一栏就是特惠税率,只运用于英国。

  最惠税则是指缔约国之间,通过关税或贸易条约的有关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同样给予对方这种特惠的税则。最惠税则是可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税则,是指当缔约国给予第三国的关税优惠待遇时,另一方也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条件,才能享受同等的优惠特遇;无条件的最惠税制,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关税,应该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   

关税税则的特点

  关税税则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税税则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 ①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极为繁细,税率变动频繁,其目的在于使商品税率的高低或增减更具有针对性,以便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 ②关税税则由单式税则向复式税则发展,以便通过复式税则实行关税差别待遇或贸易歧视待遇。

关税税则意义[1]

  关税税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关税政策所制定公布的关于征免关税的商品、禁止进口商品以及关税税率一览表,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体现。关税税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号、商品名称、课征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方法,各个国家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分类的,如动物、植物、矿物等;有的是按商品性质分类的,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矿产品等;有的是按商品的用途分类的,如食品、药品、染料、仪器等;有的是按商品加工程度分类的,如整机件和机械零件成品半成品、原料和制成品等。1952年,“关税合作理事会”编制国际间费同使用的“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CooperationCuncilNomenuature),简称(CCV),因是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制定的,故通常又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目前使用这个税则目录的,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把全部商品分为21大类、99章、1097个项目税号,以下又分次号,小号共五级。按照“分类目录解释规则”的规定,税则中的类、章、号三级的排列及编制,各国不得随意变动,但对于以下的细目,各国政府可以自行规定。这个目录是以商品的来源为主、结合加工程度来划分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郝如玉.外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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