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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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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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種類型,簡單地說,無限公司就是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所謂連帶無限責任包括兩層含義:
(1)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就是指股東要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當公司資不抵債時,不管股東出資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資產去抵債;
(2)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即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債務負責,且每一個股東都承擔全部債務的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償債,他既可要求全體股東共同償債,也可只對其中一個股東提出償債要求,股東不得拒絕,當一個股東償還了公司的全部債務後,其他股東就可解除債務。除此之外,連帶責任還包括:股東對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也要負責;在退股登記後,股東對退股時公司所發生的債務在退股後二年內仍負有連帶責任;在公司解散後的3年至5年內,股東對公司債務仍負有償還責任。
無限公司的股東至少要有兩個,公司資本是在股東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出資形成的。在這裡,人身信任因素起著決定性作用,非至親好友難以成為公司股東。因此,人們也稱無限責任公司為"人合公司"。
由於公司股東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保證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信譽較高;同時公司組建簡單,只要兩個股東相互信任就可組成公司,免去了繁雜的法律登記手續。而對股東來說,則無需向公眾公開業務內幕。保密性強,有利於競爭。但是,無限責任公司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股東要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因此,投資風險太大;股東又不能自由轉讓股份。要轉讓股份,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這無疑加大了公司集資的難度。
與其他類型的公司相比,無限公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無限公司強調股東之間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公司的設立和信用以各個股東個人的信用為基礎,因此,無限公司無法定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各國公司法一般也不強調其必須擁有公司資本。無限公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這種公司多為家族公司,規模一般也不大。
二是由於無限公司以信用作為股東結合的主要基礎,股東可以用信用和勞務作為出資,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控制權合一,出資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穩定性。
三是股東責任的無限性和連帶性。
四是股東人數的複合性。各國公司法大都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為2人或2人以上,且股東必須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這是無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存續的必備條件。同時,由於無限公司的人合性,其股東人數不會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