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券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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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券商制度是深圳市場採取的交易制度及股份存管結算服務,涉及證券交易和結算環節。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深圳市場的投資者需要將自己持有的股份托管在自己選定的一個或幾個證券營業部,由該證券營業部管理其名下的明細證券資料。投資者的證券托管是自動實現的,投資者在哪一個營業部買入證券,該證券就自動托管在該營業部。投資者可以利用自己的深市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何一個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但是賣出該證券必須在買入的那個營業部才能賣出。投資者所選定的這些券商為投資者提供證券買賣、分紅派息自動到賬、證券與資金的查詢、轉托管等各項業務服務。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資者若要將其托管股份從一個券商處轉移到另一個券商處托管,就必須辦理相關的手續,實現股份委托管理的轉移,即所謂的轉托管。投資者在轉托管時,可以是一隻證券或多只證券,也可以是同一隻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在原托管券商處辦理轉托管手續,交易所當日(T日)收市後即處理到賬,同時將處理結果傳送給轉出轉入券商,投資者第二個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轉入券商處(新的托管券商)賣出證券。
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採用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相比,其主要特點表現在:
(1)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資者可以在多家券商處委托買賣。而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資者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券商委托買賣證券。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資者可以將每隻證券托管在不同的券商處,也可以將同一隻證券分量托管在多個券商處,而不受已有托管券商的限制。顯然,這對投資者是很方便的。有的投資者為了方便就近操作,將自己的股份分別托管在工作地與住宿地的券商處,或其他任何方便地方的券商處。
(2)無論是托管券商制度還是指定交易制度,實際都有一個“證券托管”到某一個券商處的概念。但在托管的具體實現上,兩者卻有本質的不同。目前,托管券商制的“股份托管”是自動實現的,投資者在任一券商處認購新股或買入證券,這些股份或證券也就自動托管在該券商處,並不需要同券商簽訂什麼協議。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托管券商制對於證券的買入是“通買”的,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個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何一個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當然,買賣證券時還需要開設一個資金賬戶)。在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資者必須與券商簽署指定協議。
(3)由於托管券商制度下同一投資者的同一隻證券或多只證券可以在多家券商處托管,所以與指定交易制度下同一投資者的所有證券都必須指定在同一券商處相比較,股份管理相對複雜。托管券商制度下,登記結算公司與證券商共同管理明細股份,每日進行對賬,使投資者購入與托管的股份有了“雙重”備份和保險,不易出現股份盜賣現象。
與指定交易制度相比,托管券商制度下的結算系統在系統功能上更加複雜,所需的存儲空間也要大得多,系統運行的時間也要長些。這方面投資者是感覺不到的,券商系統也相差不大,主要負荷都壓在中央結算系統上。因此,在托管券商制度下對中央結算系統的硬體設施要求更高。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摘自《證券知識讀本》(修訂本) 周正慶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