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競價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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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競價(Continuous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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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集合競價結束後,證券交易所開始當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每筆證券交易的具體價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時間即每周1~5上午9時30分 ~11時30分,下午1時 ~3時採用連續競價方式,接受申報進行撮合。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定,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
1. 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2. 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例]:某股票即時揭示的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及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如表所示。若此時該股票有一筆買入申報進入交易系統,價格為15.37元,數量為600股,則應如何成交?
買賣方向 | 價格(元) | 數量(股) |
---|---|---|
賣出申報 | 15.37 | 1000 |
15.36 | 800 | |
15.35 | 100 | |
買入申報 | 15.34 | 500 |
15.33 | 1000 | |
15.32 | 800 |
[答]: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此題買入申報價格為15.37元,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15.35元,所以應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一、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
- 買進申報:較高價格者優先;
- 賣出申報:較低價格者優先。
申買價高於即時揭示最低賣價,以最低申賣價成交;申賣價低於最高申買價,以最高申買價成交。兩個委托如果不能全部成交,剩餘的繼續留在單上,等待下次成交。
價格優先原則表現為:價格較高的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的買進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的賣出申報。即價格最高的買方報價與價格最低的賣方報價優先於其他一切報價成交。例如,許多股民同時買某隻股票,此時該股票的價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輸入的買入價格為10.01元,則甲股民優先成交。反之也是同理,許多股民同時賣某隻股票,此時該股票的價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輸入的賣出價格為9.98元,則甲股民優先成交。
二、成交時間優先的原則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在電腦終端申報競價時,按電腦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時間優先原則表現為: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電腦申報競價時,按電腦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書面申報競價時,按證券經紀商接到書面憑證的順序排列。例如,如果大家都輸入10.01元買入某股票,則按照先來後到排隊等待成交,即誰先輸入的買單,誰就先成交,如果大家都輸入9.98元賣出,則按照先來後到排隊等待成交,即誰先輸入的賣單,誰就先成交。這就是時間優先。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剩餘部分將處於等待成交狀態。投資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證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到有效期滿。
例如,某股票即時揭示的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分別為15.60元和l 000股、l5.50元和800股、l5.35元和l00股,即時揭示的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分別為15.25元和500股、l5.20元和l 000股、l5.15元和800股。若此時該股票有一筆買入申報進入交易系統,價格為l5.50元,數量為600股,則應以l5.35元成交100股、l5.50元成交500股。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時間即每周1~5上午9時30分 ~11時30分,下午1-3時,深圳的9:30-11:30,下午13:00-14.57採取連續競價方式,接受申報進行撮合。
每個交易日上午9:15至9:25電腦撮合系統對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進行集合競價處理。
集合競價結束、交易時間開始時(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即進入連續競價,直至收市。連續競價期間每一筆買賣委托進入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後,當即判斷併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餘部分繼續等待。按照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若遇到股票停牌,停牌期間的委托無效。
1.將買單和賣單分別排隊,買單以價格從高到低排列,同價的,按進入系統的先後排列;賣單以價格從低到高排列,同價的,按進入系統的先後排列。
2.系統根據競價規則自動確定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所有成交均以此價格成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確定原則是,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
3.系統按順序將排在前面的買單與賣單配對成交,即按“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順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未成交的委托排隊等待成交。9:30開盤之後,按連續競價撮合成交。所有超過限價(即漲跌停限制範圍)的買單和賣單均為無效委托。
連續競價階段的特點是,每一筆買賣委托輸入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後,當即判斷併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餘部分繼續等待。
(一)委托買賣全部成交,證券經營機構須及時通知委托人,並按規定的交割時間向委托人辦理交割手續。
(二)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證券經營機構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到有效期結束。
(三)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證券經營機構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等待機會成交,直到有效期結束。
競價申報時還涉及證券價格的有效申報範圍。根據現行制度規定,無論買入或賣出,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算結果四舍五人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例如,某x股票的收盤價為12.38元,某Y股票的交易特別處理,屬於sT股票,收盤價為9.66元。則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價格上限為l3.62元[=12.38×(1+10%)],價格下限為ll.14元[=12.38 X(1一10%)];Y股票交易的價格上限為l0.14元[=9.66×(1+5%)],價格下限為9.18元[9.66×(1—5%)]。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竟價。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範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1]
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2]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規定了其發生的情形和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我國證券交易所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
(2)增發上市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l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的規定[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TUP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範圍:
(1)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l0%。
(2)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l0%。
(3)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l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l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1)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2)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另外,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可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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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是不是矛盾的呢?看不懂呢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
- 買進申報:較高價格者優先;
- 賣出申報:較低價格者優先。
競價交易成交的原則 - 第二條的比方打得不對。 10元買的會以9.98成交。9.9賣的會以9.96成交。 不會以買賣的平均價成交。
競價交易成交的原則 - 第二條的比方打得不對。 10元買的會以9.98成交。9.9賣的會以9.96成交。 不會以買賣的平均價成交。
謝謝指正,已對內容進行更改,MBA智庫是可以編輯的,如果內容尚未完善,歡迎您參與
買入是不是寫錯了?寫成'買人"了?
謝謝指正,已修正。
“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我也看不懂這句話阿~~~求解~~~
“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我也看不懂這句話阿~~~求解~~~
添加了實例,希望對您有幫助!
“申買價高於即時揭示最低賣價,以最低申賣價成交;申賣價低於最高申買價,以最高申買價成交。”這句我不理解,買價高於賣價,以賣價成交,賣價低於買價,以買價成交,是不是矛盾?
“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我也看不懂這句話阿~~~求解~~~
意思是當你的買入價高於委托一的賣出報價時,以委托一報價價格成交;反之同理
“一、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買進申報:較高價格者優先;賣出申報:較低價格者優先。” 這句話怎麼理解,我怎麼感覺跟“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這句話意思是反的???
成交價的產生,這裡的例子是不是寫錯了?
請問具體是哪裡?
假如我是買方,當前市場是10塊一隻股票,我以10.5的價格出價,那麼成交價為10塊 假如我是賣方,當前市場是10塊一隻股票,我以9.9的價格賣出,那麼成交價為9.9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是不是矛盾的呢?看不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