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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式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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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债券质押式回购)

質押式回購(Pledge-style Repo)

目錄

質押式回購的概述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條件

  (1)用於債券回購的券種必須信譽高、流動性好。滬、深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國債信用等級AAA以上的企業債券。

  (2)在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回購抵押的債券量應大於融入資金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

  (3)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營業部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質押式回購的業務綜述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質押式回購的一些相關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註銷申報。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準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

  4、 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 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但不能用於t日回購融資

  7、 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併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 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一手。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00元標準券為1張。申報數量必須為10張的整數倍(1000元),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不超過10萬張(1000萬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10、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1、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2、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準券餘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3、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準券餘額、兌付國債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準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新質押式回購與過去的質押式回購的比較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證所於2006年5月8日起推出了新質押式國債回購。新質押式回購與過去的質押式回購相比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質押式回購按照證券賬戶進行回購交易和核算標準券庫存。過去回購標準券是以證券公司為核算單位,新質押式回購交易必須按賬戶申報,並且按證券賬戶核算標準券庫存。

  2、質押庫制度。新質押式回購的融資方在進行回購申報前必須申報質押券,作為質押券的現券將被實行“轉移占有”。即投資者必須指明那些現券作為質押券,這些債券被過戶到質押庫中,作為質押券的債券不可以賣出。

  3、交易系統進行前端檢查。在回購交易時,交易系統按證券賬戶對回購交易進行前端檢查。只有在標準券足額的情況下,融資回購申報才有效,這意味著,投資者在進行回購融資前,必須首先申報足額的質押券,否則不能進行回購交易;融券方的資金檢查還是由證券公司系統實行前端控制。

  2006年5月8日後,新質押式回購與過去質押式回購併行,但兩個品種在證券代碼和證券賬戶兩個環節都相互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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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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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9月16日 14:47 發表

謝謝指正!確實是存在錯誤,該段內容屬於買斷式回購,現已刪除~

回複評論
82.241.212.* 在 2012年9月28日 05:16 發表

我看到有些資料把collateralised repo翻譯成質押式回購,想問一下前者跟本文的Pledge-style Repo是同一個東西嗎?

回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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