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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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交易制度(Call Auc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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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欲要入市的投資者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電腦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不需要按照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交易,而是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就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即在某一規定時間內,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之報,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併在此基礎上,找出一個基準價格,使它同時能滿足以下3個條件:
- 成交量最大。
- 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 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一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交易系統進行程式化處理,將處理後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
- 第一,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
-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若產生一個以上的基準價格,即有一個以上的價格同時滿足集合競價的3個條件時,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為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設股票G在開盤前分別有5筆買入委托和6筆賣出委托,根據價格優先的原則,按買入價格由高至低和賣出價格由低至高的順序將其分別排列如下:
序號 委托買入價 數量(手) 序號 委托賣出價 數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按不高於申買價和不低於申賣價的原則,首先可成交第一筆,即3.80元買入委托和3.52元的賣出委托,若要同時符合申買者和申賣者的意願,其成交價格必須是在3.52元與3.80元之間,但具體價格要視以後的成交情況而定。這對委托成交後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序號 委托買入價 數量(手) 序號 委托賣出價 數量(手) 1 第一筆買入的已經全部成交這裡為空 1 3.52 3
這裡是經過第一筆成交後委賣由於多了3手而剩下的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於賣出委托的數量多於買入委托,按交易規則,序號1的買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號1的賣出委托還剩餘3手。
第二筆成交情況:序號2的買入委托價格為不高於3.76元,數量為6手。在賣出委托中,序號1 —3的委托的數量正好為6手,其價格意願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價格在3.60元—3.76元的範圍內,成交數量為6手。應註意的是,第二筆成交價格的範圍是在第一筆成交價格的範圍之內,且區間要小一些。第二筆成交後剩下的委托情況為:
序號 委托買入價 數量(手) 序號 委托賣出價 數量(手) 3 3.65 4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第三筆成交情況:序號3的買入委托其價格要求不超過3.65元,而賣出委托序號4的委托價格符合要求,這樣序號3的買入委托與序號4的賣出委托就正好配對成交,其價格為3.65元,因賣出委托數量大於買入委托,故序號4的賣出委托僅只成交了4手。第三筆成交後的委托情況如下:
序號 委托買入價 數量(手) 序號 委托賣出價 數量(手) 4 3.60 7 4 3.65 2 5 3.54 6 5 3.70 6
完成以上三筆委托後,因最高買入價為3.60元,而最低賣出價為3.65,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再沒有相交部分,所以這一次的集合競價就已完成,最後一筆的成交價就為集合競價的平均價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將自動進入開盤後的連續競價。
在以上過程中,通過一次次配對,成交的價格範圍逐漸縮小,而成交的數量逐漸增大,直到最後確定一個具體的成交價格,並使成交量達到最大。在最後一筆配對中,如果買入價和賣出價不相等,其成交價就取兩者的平均。
在這次的集合競價中,三筆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價格為3.65元,按照規定,所有這次成交的委托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其成交價都定為3.65元,交易所發佈的股票G的開盤價就為3.65元,成交量12手。
當股票的申買價低而申賣價高而導致沒有股票成交時,上海股市就將其開盤價空缺,將連續競價後產生的第一筆價格作為開盤價。而深圳股市對此卻另有規定:
若最高申買價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為開盤價;若最低申賣價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為開盤價;若最低申買價不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最高申賣價不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則選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今日的開盤價。
開放式集合競價制度是指在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實時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等信息的集合競價方式。新《交易規則》中,根據交易時間不同,開放式集合競價分為開盤開放式集合競價和收盤開放式集合競價兩種。
深滬證券交易所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
2006年7月1日,深滬證券交易所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即:在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實時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開放式集合競價時間為9點15分至9點25分,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9點15分至9點20分可以接收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9點20分至9點25分可以接收申報,但不可以撤銷申報。
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主要產生了開盤價,接著股市要進行連續買賣階段,因此有了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中沒有成交的買賣指令繼續有效,自動進入連續競價等待合適的價位成交。而全國各地的股民此時還在連續不斷地將各種有效買賣指令輸入到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也在連續不斷地將全國各地股民連續不斷的各種有效買賣指令進行連續競價撮合成交。而無效的買賣指令主機不接受。如:股票價格漲跌幅超過限制等(當日上市的新股除外)。
集合定價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併在此基礎上,找出一個基準價格,使它同時能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一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交易系統進行程式化處理,將處理後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若產生一個以上的基準價格,即有一個以上的價格同時滿足集合競價的3個條件時,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為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托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托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範圍的委托為無效委托,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托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托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托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托按照委托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托按委托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托與賣委托配對成交,即按照 “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托、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托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中申報手數大小與成交次序:
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的產生大體為:所有申報價中能夠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定為成交價,所有符合條件的申報委托依此價位成交,並提示出來成為開盤價。
集合競價過程中同樣依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成交,如果申報價格相同,那麼誰先申報得早,誰先成交。申報買賣手數的大小不是競價成交的原則。所以有些投資者認為“莊家申報手數大,他可以先成交,而中小散戶申報的手數小,不能成交”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
有的投資者遇到過這種情況:有幾次申報價格上符合了開盤價的條件,時間上又符合了集合競價的條件,但都無法成交。這時,可檢查一下,是否存在以下這種可能:在集合競價中,如果價格相同,但申買委托只有50手,而申賣委托卻有100手,那麼,按時間優先原則,排在後面的50手申賣委托,在集合競價時間里也是無法成交的,而只能參加連續競價。
每天開盤價在技術分析上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世界各國股市市場均採用集合競價的方式來確定開盤價,因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為操縱現象。在咨詢文件的創業板交易規則中,對集合競價的規定有兩點與主板不同:第一,集合競價時間拉長。由原來的每交易日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改為每交易日上午的9:00-9:25,延長了15分鐘,這使得參與集合競價的申報更多,競價更充分, 加大了人為控制的難度,也使得開盤價更為合理,更能反映市場行為, 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第二,文件規定,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鐘起,每分鐘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可能的開盤價是指對截至揭示時所有申報撮合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這條規則在主板中是沒有的,主板只公佈最後集合競價的結果。這條規則的意義就在於加強了對投資者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能夠更多、 更細地掌握市場信息,特別是對於新股上市首日的集合競價,意義更加重大, 它使投資者能夠提前在集合競價期間就掌握較為充分的市場信息,從而作出決策。 這體現了市場的公開原則. 每天上海和深圳早上開盤前15分鐘 9:15-9:30 為集合競價時段 之後為正常交易時間
集合競價中需要註意的幾點:
1. 所有在集合競價成交的委托,無論委托價格高低,其成交價均為開盤價,所有高於開盤價的買入委托和低於開盤價的賣出委托均可成交,與開盤價相同的部分委托也可成交。
2. 滬深兩地股票的開盤價是由集合競價產生的,如果集合競價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成交價格,則開盤價將在其後進行的連續競價中產生,連續競價的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如果某隻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於上午停牌,則下午於1點起直接進入連續競價,其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
3. 滬深兩市每日集合競價時間為上午9時15到25分,在這段時間內交易所只接受申報,不進行撮合,但可以撤單。9時25至30分之間的5分鐘既不能報單也不能撤單,9時27分由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9時30分開始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4. 配股、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等)以及新股申購都沒有集合競價,只有在正常交易時間進行連續競價。可轉換債券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之後的交易與債券相同。
集合競價的技巧[1]
股票進行集合競價時需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技巧:
1.9:15~9:20這5分鐘開放式集合競價可以委托買進和賣出的單子,看到的匹配成交量可能是虛假的,因為在這5分鐘之內可以撤單,很多主力一般在9:19左右撤單,因此你一定要把撤單鍵放在手上。
2.9:20~9:25這5分鐘開放式集合競價可以輸入委托買進和賣出的單子,但不能撤單。有的投資者認為他已經撤單就完事了,事實上這5分鐘撤單是無效的。這5分鐘你看到的委托是真實的,因此要搶漲停板的,一定要看準這5分鐘。如果你不知道這5分鐘哪些股票要漲停,在看盤軟體中按61和63就能看到。
3.9:25~9:30這5分鐘不叫集合競價時問,電腦這5分鐘可接收買和賣委托,也可接收撤單,這5分鐘電腦是不處理的,如果你的委托價格估計能成交,那麼你的撤單排在後面是來不及的。對於高手而言,這5分鐘換股票一定要加以利用,比如你集合競價賣出股票後,資金在9:25就可利用,你可在9:26買進另一隻股票。
4.9:25產生的開盤價都是按成交量最大化原則定出的,深圳股票在收盤14:57~15:00是收盤集合競價時間,這3分鐘不能撤單,只能輸買進和賣出單子,因此深圳收盤價也是集合競價得來的,而你看到的上海最後一筆只有價格,股數為0,這是因為上海收盤價格是按最後一筆倒推1分鐘的加權平均價算出的,而不是集合競價得來的,它在防止操縱收盤價方面不如深交所。
5.所有在集合競價成交的委托,無論委托價格高低,其成交價均為開盤價,所有高於開盤價的買入委托和低於開盤價的賣出委托均可成交,與開盤價相同的部分委托也可成交。
6.沒有漲跌幅限制的股票有:新股上市第一天,股改對價股上市第一天,暫停交易的ST股盈利後恢復交易的第一天,新股第一天最高價上海不超過發行價2倍,中小板新股第一天最高價不超過發行價9倍,股改對價上市第一天雖無漲跌幅限制,但跌幅不超過50%。
7.新開戶的當天不能買進滬市的股票,因為開戶是在登記結算公司,交易是在上交所,兩個機構之間資料庫不能及時對接,要等晚上清算後才能對接上,因此次日才能買股票,上海股票當天在其他營業部撤銷指定交易,在另一個營業部當天可指定,但你的股票在新營業部看不到明細,只能根據你的記憶賣出。深圳股票上一個交易日辦理轉托管的,第二天可在新營業部賣出。
8.深圳停牌一小時的股票可以提前委托,上海停牌一小時的股票不能提前委托,上交所在10:30準時開門,早一秒就彈回來了返回“廢單”。對於連續漲停的股票,如果你要追進,應該在10:29:53—10:29:56輸入確認鍵,因網路速度的延時,要有幾秒鐘在路上行走。相反出現重大利空時,你也可跑得快些。
9.滬深兩地股票的開盤價是由集合競價產生的,如果集合競價未能找出符合3個條件的成交價格,則開盤價將在其後進行的連續競價中產生,連續競價的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如果某隻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於上午停牌,則下午於1:00起直接進入連續競價,其第一筆成交價格則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
10.配股可以買進零股,但正常買進時,你只能委托100股的整數倍,如果你有零股要賣出,如57股,你只能一次性出,不能分兩次賣出零股。新股申購時,中小板是500股的整數倍,上海新股是1000股的整數倍。新股申購委托後不能撤單,一個申購流程前後需要5個交易13,如周二申購,下周一資金才能解凍。
11.9:25才是集合競價期間唯一一次真正的成交,所以會顯示成交筆數。當然這期間可以掛單,也可以撤單,但9:20~9:25是不能撤單的,集合競價期間最好不要撤單,因為有許多其他的原因會導致撤單不那麼容易成功。所以如果你想買入一隻股票,你直接掛漲停價買入即可,如果你想賣出一隻股票,你直接掛跌停價即可,這樣基本都可以買到或拋出,但它的實際成交價格不是你所掛的漲停價或跌停價,而是9:25成交的那個價格,也就是開盤價。所有人的成交價格都是同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是根據最大成交量撮合出來的,當然如果是以漲停板和跌停板開盤的話,你就不一定可以買到了。因為,集合競價期間,價格第一優先,時間第二優先。
12.配股、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等)以及新股申購都沒有集合競價,只有在正常交易時間進行連續競價。可轉換債券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之後的交易與債券相同。股票、基金、權證一筆委托數量不能超過100萬份,特別是權證在末日輪時,幾分錢不適合大資金操作。
13.10:30開盤時,一般10:29:30,交易系統就已經打開了。所以如果你想搶先買入一隻復牌即漲停的股票,最好在10:29:20掛漲停價買入,因為委單要進入證券公司系統再進行轉換是需要幾秒鐘時間的,如果你掛早了傳到上交所或深交所,還沒到10:29:30,交易所就把它當做廢單處理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
上海市場:9:15—9:25 深圳市場:9:15—9:25(開盤集合競價時間) 14:57—15:00(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在每個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資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由地進行買賣申報,電腦交易主機系統對全部有效委托進行一次集中撮合處理過程,稱為集合競價。
在集合競價時間內的有效委托報單未成交,則自動有效進入9:30開始的連續競價。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深圳包括14:57至15:00),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不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滬深兩市每個交易日9:25至9:30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兩個交易所交易主機都不接受撤單申報。
不過在接受交易申報的其它時間內,兩個交易所規定有所不同。滬市未成交申報在其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可以撤銷,具體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而深交所規定14:57至15:00,深交所交易主機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它接受申報的其它時間里,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案例1: [2]
某日早9點15分至9點25分之內提交的黃大豆一號期貨合約交易指令如下:
問開盤價應該是多少?
答案:
如果成交價高於2500元/噸,沒有符合成交條件的買單,沒有成交量。
如果成交價為2500元/噸,那麼符合成交條件的買單隻有1000手,而符合成交條件的賣單為1500+2000+3000=6500手,成交量只能是1000手。同時,賣出價低於2500元/噸的賣單不能全部成交。
如果成交價為2450元/噸,符合成交條件的買單為1000+1500=2500手,賣單為2000+1500=3500手,成交量為2500手。買入價高於2450元/噸的買單(1000手)以及賣價低於2450元/噸的實單(1500手)都能成交。
如果成交價為2400元/噸,符合成交條件的買單為1000+1500+500+3000手,符合成交條件的買單為1500手,成交量為1500手。同時,買入價高於2400元/噸的買單不能完全成交。
如果成交價低於2400元/噸,沒有符合成交條件的賣單,沒有成交量。
價格2450元/噸的成交量最大,同時高於2450元/噸的買單和低於2450元/噸的賣單都全部成交,價格為2450元/噸的買單也全部成交。因此開盤價為2450元/噸。
案例2:[3]
假設萬科A在2010年4月15日的開盤申報中,分別有5筆買入和5筆賣出委托,按照價格優先原則,把買入價格由高到低排序,把賣出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如表1所示。
序號 | 委托買入價格(元,股) | 手數 | 序號 | 委托賣出價格(元,股) | 手數 |
1 | 9.50 | 4 | a | 9.15 | 2 |
2 | 9.38 | 5 | b | 9.27 | 1 |
3 | 9.26 | 3 | c | 9.29 | 1 |
4 | 9.22 | 7 | d | 9.34 | 8 |
5 | 9.20 | 2 | e | 9.36 | 3 |
在不高於買入價和不低於賣出價的原則下,買入價格9.50元/股和賣出價格9.15元/股首先成交第一筆,若要符合買賣雙方意願的話,成交價格應該在9.15元/股。9.50元/股,成交數量為2手。具體什麼價位成交,要等到其他申報成交以後才可以知道。則第一輪成交結束後的申報情況如表2所示。
序號 | 委托買入價格(元,股) | 手數 | 序號 | 委托賣出價格(元,股) | 手數 |
1 | 9.50 | 2 | a | 9.15 | 0 |
2 | 9.38 | 5 | b | 9.27 | 1 |
3 | 9.26 | 3 | c | 9.29 | 1 |
4 | 9.22 | 7 | d | 9.34 | 8 |
5 | 9.20 | 2 | e | 9.36 | 3 |
在第一輪成交中,序號1的委托買入數量比序號a的委托賣出數量多了2手,所以從表2中看出,序號1還剩下2手9.50元/股的委托沒有成交。
第二輪成交中,序號1的委托買入價格不高於9.50元/股,數量為2手,而序號b、c正好為2手,價格符合成交要求,因此可以成交。成交價格範圍在9.50元/股~9.29元/股。股民可以看到的是,第二筆成交範圍在第一筆成交範圍之內。在第二輪成交之後,委托情況如表3所示。
序號 | 委托買入價格(元,股) | 手數 | 序號 | 委托賣出價格(元,股) | 手數 |
1 | 9.50 | 0 | a | 9.15 | 0 |
2 | 9.38 | 5 | b | 9.27 | 0 |
3 | 9.26 | 3 | c | 9.29 | 0 |
4 | 9.22 | 7 | d | 9.34 | 8 |
5 | 9.20 | 2 | e | 9.36 | 3 |
第三輪的成交中,序號2的委托買入價不高於9.38元/股,序號d的委托賣出價格符合要求,可以成交。成交價格在9.34元/股~9.38元/股,成交數量為5手。
第三輪成交之後,委托情況如表4所示。
序號 | 委托買入價格(元,股) | 手數 | 序號 | 委托賣出價格(元,股) | 手數 |
1 | 9.50 | 0 | a | 9.15 | 0 |
2 | 9.38 | 0 | b | 9.27 | 0 |
3 | 9.26 | 3 | c | 9.29 | 0 |
4 | 9.22 | 7 | d | 9.34 | 3 |
5 | 9.20 | 2 | e | 9.36 | 3 |
以上三輪成交後,沒有重疊的價格區間,集合競價就算結束了。第三輪的成交價格在三輪成交價格的範圍之內,就是集合競價的開盤價。沒有成交的委托將在開盤後的連續競價中成交。
在以上的集合競價過程中,通過三次配對,使得成交價格範圍逐漸縮小,成交量變大,直到確定具體成交價格為止,並且得到最大的成交手數。在最後的一輪成交當中,若買入價格≠賣出價,則成交價格=1/2(買入價+賣出價)。
成交結論如下:總成交量為:9手,成交價格為:9.36元/股。
行情軟體上顯示的萬科A在2010年4月15日的開盤價格為9.36元/股。成交量為9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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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實例更好。
已經添加了案例,望對您有幫助~
第一段明明是: 不需要按照時間優先和價格優先的原則交易 第二段卻是: 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 根本就前後矛盾
先明白原則里說的“基準價格”是指什麼吧。第三輪的基準價格,應該分別為9.38、9.34.那麼,,高於9.38和低於9.34的,也分別是表裡對應的各自上清為0了的那幾組買入和賣出價,所以都成交了。我是這麼理解的,不知道對否?
圖文並茂,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