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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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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自營

  證券自營是證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資金證券,在證券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上從事以贏利為目的並承擔相應風險的證券買賣的行為。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具體有如下四層含義:

  (1)只有中國證監會批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公司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2)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一種經營行為。

  (3)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於自營的資金從事自營業務。

  (4)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上進行;並且只能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證券自營的特點[1]

  證券自營業務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①自主性。

  自營即自主經營。這是自營業務的首要特點。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從事自營的證券公司在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上具有自主性。自主性是從投資決策到整個操作的完全的自主性,不受外來的限制,公司有權決定投資方向

  ②風險性。

  自營業務的風險性來自於二級市場。買賣證券是一種風險很大的活動,因為,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很多,證券價格的波動難以把握。證券價格的風險性決定了自營業務的高風險性。

  收益性

  證券價格的波動風險帶來的是價格差異,從價格差異中可以獲得利潤。有效地掌握這種價格波動,就能從自營買賣中獲得收益

  ④專業性。

  自營部門是一個專業部門,必須集中一大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操作人員和專業研究人員。通過這些專業人員的研究和規範操作,才能取得一定的穩定收益,才能有效防範政策和法律風險

  ⑤保密性。

  由於自營資金投入的規模很大,大資金的運作對所買賣的證券價格具有很大的影響,一旦資金運作的方向、方式、規模等被其他人員知曉,將會給自營業務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自營業務的保密性十分重要。

證券自營的範圍[1]

  證券自營業務的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一般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上市證券是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主要方面。證券公司根據行情變化進行證券自營買賣業務。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具有吞吐量大、流動性強等特點。

  ②一般非上市證券的買賣。

  一般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又稱櫃臺自營買賣,主要交易非上市證券,包括以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證二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證。

  兼併收購中的自營買賣

  證券公司根據市場發展,可以從事投資銀行中的兼併收購業務。證券公司可以根據收購對象的潛在價值先行收購,這些收購包括上市公司的各種股份上市公司的各種股份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然後再將所收購股份出售給其他公司。

  證券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

  證券承銷商在發行業務中一般採取餘額包銷的方式。股票在發行中由於種種原因若未全額銷售,根據協議,餘額部分由證券商買入。這種情況多在政策變動和股市疲軟時發生。這部分股票證券公司將擇機賣出。

自營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監管措施

  1.專設賬產、單獨管理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賬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人指定商業銀行,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賬戶單獨管理核算。

  2.證券公司自營情況的報告

  證券公司應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送自營業務情況統計表。並且每年要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報、向交易所報送年檢報告,其中自營業務情況也是主要內容之一。

  3.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7年。

  4.證券交易所監管

  要求會員按月編製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等等。

  5.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嚴格把關措施。證券公司處於證券交易的中介地位,可以利用中介機構的身份對於可能形成的內幕交易行為進行審查把關,通過交易的異常行為發現內幕交易。具體內容包括:

  ①根據投資者對象來審查是否是內幕人;

  ②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價格判斷是否合理;

  ③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品種和數量來分析是否正常;

  ④根據信息公開披露前後的市場表現來觀察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總之,一旦發現有可能屬內幕交易,則應從嚴審查,一經查實應立即中止交易。

  (二)法律責任

  1.無自營資格的證券公司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將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及相應的罰款。

  2.證券公司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超規模、超比例持有或買入證券的,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1年的處罰。

  3.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甚至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1年的處罰:

  (1)不接受、不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2)不按規定上報自營業務資料和情況報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證券公司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6)委托其他證券公司代為買賣證券;

  (7)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4.《刑法》上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81條規定,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單獨或者合謀,集中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口向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霍再強.《現代金融風險管理》[M]第五章 證券業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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