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類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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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證券公司(comprehensive securiti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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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本條規定的證券業務的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收取證券買賣佣金,促成買賣雙方證券交易的中介業務活動。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數額巨大,而交易廳內的席位有限,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只能通過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作為中介促成交易完成。目前,我國的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人民幣普通股(A股)、基金和債券的代理買賣業務。第二類是供境外人士、機構用外幣認購和交易的境內公司發行的股票(B股)的代理買賣業務。目前,B股的代理買賣業務由中國證監會特許的證券公司代理。
2.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進行證券買賣,並從中獲取收益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按交易場所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場外(櫃臺)自營買賣;另一類是場內(證券交易所)自營買賣。場外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通過櫃臺交易方式,由客戶和證券公司一對一直接洽談成交的證券交易;場內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在集中的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自營買賣證券。在我國證券自營買賣一般是指場內證券自營買賣。即自營買賣在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債券等。目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認證,並領取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自營證券業務資格證書》。
3.證券承銷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與證券發行人簽訂證券承銷協議,在規定的證券發行有效期內協助證券發行人推銷其所發行的證券的業務活動。證券的主要承銷方式有二種,一是代銷,即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二是包銷。即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事先購入發行人發行的全部證券的,為全額包銷;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為餘額包銷。發行證券採取哪種承銷方式,由證券公司與發行人協商確定。
4.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如接受委托代付代收股息紅利業務,企業併購與資產重組業務,代銷政府債券業務等。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a)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體系。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