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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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開發行新股[1]
公開發行新股是指以公開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新股票。
依據證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3)最近3年財務會計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上市公司無論是公開發行新股,還是非公開發行新股,都要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股東大會決議;
(4)招股說明書;
(5)財務會計報告;
(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此外,依據證券法規定應當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公開發行新股的程式[2]
股份有限公司在兩種情況下會採取公開發行新股方式:一是完全依賴社會公眾認購新股,不向公司職員、股東或其他特定人募集股份;二是在向公司職員、股東和其他特定人募集股份的同時,向社會公眾募集新股發行的股份。否則,就應當按照不公開發行新股方式進行。
公開發行新股與不公開發行新股在程式方面有許多類似或相同之處。因此國外和我國臺灣學者將這些程式稱為“共通程式”或“共同程式。”但是,兩者畢竟還是有所差別,公開發行新股的程式有其特殊的方面。具體來講,公開發行新股一般包括下列程式: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這一程式與不公開發行的相類似。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或股東會的特別決議決定。其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股東出席且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近年來,由於股東會的地位日益下降,董事會的地位日益上升,許多國家公司法均相應規定,決議新股發行可由董事會自行決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由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
二、主管機關核准
該程式是公開發行新股與不公開發行新股在程式方面的主要區別。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是公開發行新股的重要步驟。
由於公開發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募集,涉及較廣,為此,新股發行時,各國公司法一般都對於須報請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作有列舉規定。如:發行新股的數額、新股的每股金額、發行特別股的種類、數額、條件等情況。其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眾利益,防止由於濫發新股損及投資者的利益。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新股享有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權力。只有獲得核准後,公司才能進行發行新股。同時,發行新股經核准後,登記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該項核准,對於發行新股的核准被撤銷以後,公司應當向股份持有人(或者稱為已繳納股款之人)退還股款並支付利息。公開發行新股的禁止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發行股份所受限制不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則依法受到多方面限制和禁止。
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發行新股時,應當特別重視公司在營運期間的經營狀況。凡不符合要求或者未達到法定標準時,可以限制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通常,當公司出現信用危機時,可以限制發行優先股股份。例如,當公司不足以支付優先股股息時,特別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不足以支付股息時,登記主管機關有許可權制公司發行新的優先股股份。這種作法雖然在習慣上稱為限制,但實際上就是禁止優先股的發行。
對於其他股份的發行,一般都採用禁止的稱謂。屬於禁止發行新股的主要情況有:
1.公司連續兩年或更長時期內處於虧損狀況。
2.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如果虧損能夠消除或者債務尚未到期,則不屬禁止發行新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