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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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从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1、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在一般情况下,出身人不负有义务。但若借用合同为诺成合同时,出借人有按约定将标的物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2、借用人的权利义务
如合同为诺成合同,借用人有请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权利。否则,借用人并不享有权利。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实践合同都应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在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借用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借用合同在我国应为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