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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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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Principal goods/A principal thing/Res capitalis/res principales)

目錄

什麼是主物[1]

  主物是“從物”的對稱。獨立存在,與同屬於一個所有的他物合併供一定經濟目的使用起主要作用的物。如鎖與鑰匙、船與槳,鎖和船都是主物。區別主物和從物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和合同無相反規定時,從物的歸屬依主物的歸屬而定,在轉讓所有權時,從物應隨主物一起移轉。例如,農民到生產資料公司買拖拉機,生產資料公司在交付拖拉機時,同時也要交付必要的備件。參見“從物”。

  主物是指決定物的性質和效用而又有從物輔助其效用發揮的

  從物是指依交易習慣或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經常輔助某物使用的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區分主物與從物的意義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是根據兩個物之間的相互關係對物作的分類。作這種劃分是基於這樣的前提,即兩個獨立的物在用途上客觀上存在主從關係。換句話說,同屬於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才構成物的主從關係。所謂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起主要效用的物。所謂從物則是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於附屬地位起輔助配合作用的物,也稱附屬物。[2]

  1.就主物的處分,其效力及於從物。在法律沒有相反規定或當事人沒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人處分主物時,其效力及於從物。例如,主物所有人轉移主物所有權的,則從物所有權隨之移轉,以貫徹物盡其用原則。《物權法》第115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就主物解除合同,其效力及於從物。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作為合同標的物的主物不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因從物不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3.對主物所有權的一定限制,其效力及於從物。當事人若對主物所有權為一定限制,則限制的效力及於從物。例如,當事人若就主物設定抵押,則抵押之效力亦及於從物。[3]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郝勝林主編;潘巨集麗副主編.經濟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02.
  2. 屈茂輝主編.物權法 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
  3. 李秀平著.物權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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