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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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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Accessory things/Accession things/Res accessoria/An accessory thing)

目錄

什麼是從物

  從物是指依交易習慣或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經常輔助某物使用的

  主物是指決定物的性質和效用而又有從物輔助其效用發揮的物。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構成從物的條件[1]

  第一,須經常輔助主物的使用,即從物在效用上必有附屬或從屬關係。是否經常輔助主物的使用,應以一般交易習慣和物的所有人的明確意思表示為斷。

  第二,非主物的構成成分,即從物也是獨立的物,也依當事人的意思可成為交易的客體。

  第三,須與主物同屬於一人,即從物與主物歸屬於同一主體。

區分從物與主物的意義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是根據兩個物之間的相互關係對物作的分類。作這種劃分是基於這樣的前提,即兩個獨立的物在用途上客觀上存在主從關係。換句話說,同屬於一人所有的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才構成物的主從關係。所謂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起主要效用的物。所謂從物則是兩個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於附屬地位起輔助配合作用的物,也稱附屬物。[1]

  1.就主物的處分,其效力及於從物。在法律沒有相反規定或當事人沒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人處分主物時,其效力及於從物。例如,主物所有人轉移主物所有權的,則從物所有權隨之移轉,以貫徹物盡其用原則。《物權法》第115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就主物解除合同,其效力及於從物。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作為合同標的物的主物不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因從物不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3.對主物所有權的一定限制,其效力及於從物。當事人若對主物所有權為一定限制,則限制的效力及於從物。例如,當事人若就主物設定抵押,則抵押之效力亦及於從物。[2]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屈茂輝主編.物權法 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
  2. 李秀平著.物權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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