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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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Principal goods/A principal thing/Res capitalis/res princip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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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物[1]
主物是“从物”的对称。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个所有的他物合并供一定经济目的使用起主要作用的物。如锁与钥匙、船与桨,锁和船都是主物。区别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和合同无相反规定时,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在转让所有权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移转。例如,农民到生产资料公司买拖拉机,生产资料公司在交付拖拉机时,同时也要交付必要的备件。参见“从物”。
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是根据两个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物作的分类。作这种划分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两个独立的物在用途上客观上存在主从关系。换句话说,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物的主从关系。所谓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效用的物。所谓从物则是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配合作用的物,也称附属物。[2]
1.就主物的处分,其效力及于从物。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其效力及于从物。例如,主物所有人转移主物所有权的,则从物所有权随之移转,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就主物解除合同,其效力及于从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因从物不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对主物所有权的一定限制,其效力及于从物。当事人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如,当事人若就主物设定抵押,则抵押之效力亦及于从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