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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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權追及效力[1]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
物權追及效力的內容[2]
第一,從性質來看,追及效力屬於物權人的支配權和絕對權的具體體現,是為了保障物權支配性的實現,需要在物權人喪失占有時,賦予物權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復其直接支配;而從實現方式來看,追及權以請求權的方式行使。
第二,追及效力行使時,原物權人的物權必須經過公示,或者設定他物權的事實為取得人所知,則對於物權的第三取得人方顯公允。
第三,物權的追及效力也有例外情形:為保護交易安全起見,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阻斷了物權的追及力。另外,取得時效的適用也會阻斷物權的追及力。
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3]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物權權利絕對性的體現,但物權的追及效力並不是適用於一切場合。善意取得制度確立後,物權的追及效力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限制。例如,甲借用乙的汽車,隨後將之以合理的價格賣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也如約支付了價金。在這種情況下,乙便不能行使對物的追及權利,因為丙已經善意取得了該物。法律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於協調由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善意受讓人與物之所有人的利益衝突。善意取得制度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物權人的支配權。
物權追及權效力的爭論[4]
對於物權的追及效力問題,一直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的爭議。
1.物權追及效力否定說。否定說不認為追及力是物權的獨立效力,認為追及力可以包括在物權的其他效力中。比如,有觀點認為,追及力是排除力的一種表現,而且物權的追及力也是有限的,有償的善意取得人,對原物權人有抗辯權,可阻斷其追索。也有觀點認為,物權追及力已包括於物權優先力與物權的請求力之內。否定說的觀點是:如果把追及權解釋為權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權利的意思,那麼用優先權就可以說明;如果把追及權解釋為權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占有物的意思,那麼用物權請求權就可以說明。因此,追及力不是物權的獨立效力。
2.物權追及效力肯定說。肯定說則認為:追及力是物權的獨立效力,即使物的取得人是合法取得,也要承認物權的追及力。物權的追及力需要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實現,但物權請求權是由物權的追及力所決定的,追及力是物權請求權中返還原物請求權產生的基礎。
從以上兩說的觀點的事實來看,上述觀點實質上都認為,物權有追及權效力,爭論僅僅在於追及權是否有必要獨立的問題。所以,這兩說可以稱為物權追及力的“非獨立說”與“獨立說”。
但是也有觀點完全否認物權有追及的效力,認為物權追及力與物權公示公信主義、善意取得制度、物權行為無因性相互排斥,因此在物權法邏輯體系中,並無物權追及力生存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