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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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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物权的追及效力)

目錄

什麼是物權追及效力[1]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

物權追及效力的內容[2]

  第一,從性質來看,追及效力屬於物權人的支配權和絕對權的具體體現,是為了保障物權支配性的實現,需要在物權人喪失占有時,賦予物權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復其直接支配;而從實現方式來看,追及權以請求權的方式行使。

  第二,追及效力行使時,原物權人的物權必須經過公示,或者設定他物權的事實為取得人所知,則對於物權的第三取得人方顯公允。

  第三,物權的追及效力也有例外情形:為保護交易安全起見,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阻斷了物權的追及力。另外,取得時效的適用也會阻斷物權的追及力。

物權追及效力的限制[3]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物權權利絕對性的體現,但物權的追及效力並不是適用於一切場合。善意取得制度確立後,物權的追及效力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限制。例如,甲借用乙的汽車,隨後將之以合理的價格賣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也如約支付了價金。在這種情況下,乙便不能行使對物的追及權利,因為丙已經善意取得了該物。法律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於協調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善意受讓人與物之所有人的利益衝突。善意取得制度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物權人的支配權

物權追及權效力的爭論[4]

  對於物權的追及效力問題,一直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的爭議。

  1.物權追及效力否定說。否定說不認為追及力是物權的獨立效力,認為追及力可以包括在物權的其他效力中。比如,有觀點認為,追及力是排除力的一種表現,而且物權的追及力也是有限的,有償的善意取得人,對原物權人有抗辯權,可阻斷其追索。也有觀點認為,物權追及力已包括於物權優先力與物權的請求力之內。否定說的觀點是:如果把追及權解釋為權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權利的意思,那麼用優先權就可以說明;如果把追及權解釋為權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占有物的意思,那麼用物權請求權就可以說明。因此,追及力不是物權的獨立效力。

  2.物權追及效力肯定說。肯定說則認為:追及力是物權的獨立效力,即使物的取得人是合法取得,也要承認物權的追及力。物權的追及力需要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實現,但物權請求權是由物權的追及力所決定的,追及力是物權請求權中返還原物請求權產生的基礎。

  從以上兩說的觀點的事實來看,上述觀點實質上都認為,物權有追及權效力,爭論僅僅在於追及權是否有必要獨立的問題。所以,這兩說可以稱為物權追及力的“非獨立說”與“獨立說”。

  但是也有觀點完全否認物權有追及的效力,認為物權追及力與物權公示公信主義、善意取得制度、物權行為無因性相互排斥,因此在物權法邏輯體系中,並無物權追及力生存的空間。

參考文獻

  1. 郝勝林主編;潘巨集麗副主編.經濟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02.
  2. 張義華,羅曉靜主編.物權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10.06.
  3. 梅夏英,高聖平著.物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01.
  4. 江平主編.物權法教程(第2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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