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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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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追及效力[1]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内容[2]

  第一,从性质来看,追及效力属于物权人的支配权和绝对权的具体体现,是为了保障物权支配性的实现,需要在物权人丧失占有时,赋予物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而恢复其直接支配;而从实现方式来看,追及权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

  第二,追及效力行使时,原物权人的物权必须经过公示,或者设定他物权的事实为取得人所知,则对于物权的第三取得人方显公允。

  第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例外情形:为保护交易安全起见,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阻断了物权的追及力。另外,取得时效的适用也会阻断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3]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权利绝对性的体现,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适用于一切场合。善意取得制度确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限制。例如,甲借用乙的汽车,随后将之以合理的价格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丙,丙也如约支付了价金。在这种情况下,乙便不能行使对物的追及权利,因为丙已经善意取得了该物。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协调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善意受让人与物之所有人的利益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交易安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物权人的支配权

物权追及权效力的争论[4]

  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问题,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争议。

  1.物权追及效力否定说。否定说不认为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认为追及力可以包括在物权的其他效力中。比如,有观点认为,追及力是排除力的一种表现,而且物权的追及力也是有限的,有偿的善意取得人,对原物权人有抗辩权,可阻断其追索。也有观点认为,物权追及力已包括于物权优先力与物权的请求力之内。否定说的观点是:如果把追及权解释为权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权利的意思,那么用优先权就可以说明;如果把追及权解释为权利人可以追及到他人的占有物的意思,那么用物权请求权就可以说明。因此,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

  2.物权追及效力肯定说。肯定说则认为: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即使物的取得人是合法取得,也要承认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需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实现,但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追及力所决定的,追及力是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的基础。

  从以上两说的观点的事实来看,上述观点实质上都认为,物权有追及权效力,争论仅仅在于追及权是否有必要独立的问题。所以,这两说可以称为物权追及力的“非独立说”与“独立说”。

  但是也有观点完全否认物权有追及的效力,认为物权追及力与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相互排斥,因此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并无物权追及力生存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郝胜林主编;潘宏丽副主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02.
  2. 张义华,罗晓静主编.物权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06.
  3. 梅夏英,高圣平著.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01.
  4.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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