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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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格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绝对权的排他性就是指该项权利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干涉和妨碍,任何人不得对权利干涉。例如物权属于绝对权,而物权的排他性就是指,一方面,物权的内容是物权人对物上之权得排除他人干涉,即任何人不得对物权人支配其物的状态进行干涉和妨碍;另一方面,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经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内容相同的物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二者的相对区别在于:
1) 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 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 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 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