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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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proprietary rights /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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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是古代羅馬私法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在羅馬法中,所有權是物權(權利人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與債權相對應)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除所有權外,物權還包括役權、永佃權等權利。
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古羅馬那種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這三個特征和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內容的所有權,早就不能妥善處理現實中的問題了。
目前,在法律上仍然採用所有權這個概念的以大陸法系的法國最為典型,法國民法典對所有權的定義是“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和處置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除非因公益使用的原因並事先給予公道補償,任何人均不受強迫讓與所有權”。這說明法律、條例可以限制所有權人對物的使用。
特別要指出的是,所有權是一種物權概念,並不能完全覆蓋對於企業財產的權利,因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企業財產一般含有債權(當進入破產程式後,債權人可以接管企業)。現實生活中,更多的人把所有權當成一個比較含混的概念,而真正清晰的權利要依靠法律來做清晰的規定(如法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合伙人權利等)。現代經濟學也使用所有權的概念,但基本上等同於下麵的產權概念。
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所有權法律關係的發生和消滅,以及所有權主體的變更,即一方取得,一方喪失。這是民法調整財產關係,確認財產歸屬的重要規範。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財產所有權法律關係的最初發生。它不是所有權主體的變更和取代,不須以他人的權利為前提或依據。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①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而占有無主的動產。在資產階級民法上,一般規定先占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而在中國,所有權不明的財產應屬國家所有,一般不發生先占問題。
②加工。指未經同意,加人工於他人所有的動產,使之成為新的動產。有的國家規定因此而能取得所有權。
③附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雖能辨認原物,但已不可分離,或者強行分離所費過大的這類法律事實。附合可分為不動產上的附合和動產上的附合。前者應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並支付償金。後者應由各所有人按其動產的價值,共有合成物。
④混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併,不能識別;或雖能識別、分離而所費過大的這類法律事實。混合只發生在動產之間,如液體物的混合,顆粒固體物的混合等。
⑤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稱。廣義的添附包括加工在內。
⑥天然孳息。指由於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來的收益,如樹生果、雞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
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所有權主體的變更,新所有人繼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必須以原所有人的權利作為前提和依據,是從原所有人傳來的,因此也稱傳來取得。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有:買賣、互易、贈與、消費借貸、繼承等。
所有權的喪失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後果。如所有物本身的消滅,所有權的轉讓,所有物的拋棄,國家依法徵用、徵購或收歸國有,法院判決沒收等,都能導致所有人喪失所有權。
1.所有權具有完整性。所有權是完整的物權。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區別的主要表現在於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而其他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所有權人享有上述四個方面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必須實際行使各項權能,他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
2.所有權是一種絕對權。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作為特定權利主體的所有權人,他對權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協助,通過自己的行為,即可直接實現對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所有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都負有不作為的義務,都屬於義務主體。
3.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權實行一物一權。任何財產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這也是所有權排他性的體現。
4.所有權具有存續上的永久性。所有權因標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
1.占有權能。占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準。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占有權之外,外國和地區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並不明確規定占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權能。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以便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和地區民法對於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和我國臺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由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這些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權能。收益是通過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於收益權,外國和地區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臺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繫,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於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於法定孳息。
4.處分權能。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處分。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所有權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已經取得的權利也可能因為多種原因而失去,導致公民喪失所有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1)所有物滅失:這是指作為所有權客體的所有物在生產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費、在自然災害中滅失時,該物的所有權即不復存在,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例如煤炭燃燒即是生產中的消耗,房屋倒塌、泥石流摧毀建築、汽車等都會發生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喪失,這在法學上稱之為所有權的絕對消滅。
(2)所有人死亡:公民死亡之後,其所有物歸繼承人繼承,而導致死亡者所有權的喪失。
(3)所有權被依法轉讓:所有人根據自己的意志把財產轉讓給他人,其所有權即歸於消滅,受讓人對該財產即取得了所有權,例如買賣、贈與、互易等都是根據所有人的意志把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在法學上稱之為所有權的相對消滅。
(4)所有權被拋棄:這是指所有權人主動放棄自己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可以享受所有權的人不願取得而予以放棄,隨即喪失所有權,例如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二是所有人拋棄所有物,所有權就隨之喪失。所有人自願拋棄某項財產,法律上應該允許,但不能給他人和社會利益帶來損害。
(5)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這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採用強制措施,有償或者無償地迫使所有權人轉移原享有的財產所有權:例如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征收的強制措施,法院可以依法判決當事人的財產歸國家或對方當事人所有。
產權與所有權是兩個既相互聯繫,又有不同含義的相關概念。產權以所有權為核心,所有權性質決定著產權性質,甚至可以決定產權的存在與否,但產權並不等於所有權。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反映財產關係的角度不同。所有權是指對財產歸屬關係的權利規定,確定的是財產的最終歸屬關係,強調財產關係的物質屬性。產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若幹權能的集合,指的是以財產所有權為核心的一組權利的有機結合體,強調財產關係的社會屬性,即由於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
2.概念外延不同。所有權表明的是一種生產資料的所有制關係,而產權不僅表明財產的所有制關係,同時還表明瞭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關係,也即同時表明瞭原始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的關係。在現代公司制中,公司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分別行使原始所有權、法人產權和經營權,現代公司的權利結構是一種“三權分離”的結構。因此,產權比所有權有著更廣泛的外延。所以,西方產權經濟學家們在分析經濟行為,解釋資源化配置的權利時,主要指的是產權,很少提及所有權。
3.“財產”一詞的含義不同。所有權概念中所指的財產主要指實物形態的有形資產及現金,這一財產內涵主要是與商品經濟不太發達的時代背景相適應的,內涵比較狹窄。而產權概念中所指財產則包括多種形態,除傳統的有形財產及現金外,還伴隨著現代股份經濟的高度發展而產生了股權形態、債權形態以及各種無形資產等,其對應的“財產”概念極為豐富。
4.運動屬性不同。所有權在運動的過程中始終是獨占性和壟斷性的,是一種具有排他性的獨占權。而在產權所分解的四種權能中,只有收益權具有排他性,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均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可以流動、交易。正是由於現代公司實現了所有權、法人產權與經營權的相互分離,從而為產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創造了有利條件,而且這種交易既可以是實物形態,也可以是債權、股權等價值形態。產權進入市場使各種生產要素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具有了高度的流動性,從而有利於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5.所有權與產權的著眼點不同。所有權的著眼點是財產的終極所有權以及財產經營過程中的部分收益,如股息、紅利等;而產權的著眼點是經營權和收益權,公司法人是通過獲得法人產權而具有對企業資產的經營管理權,並同時取得經營收入。
總之,在產權權能發生分解後,所有權與產權之間不再是對等關係。產權比所有權有著更為深廣的內涵和外延,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研究現代企業產權制度,而不是研究所有權制度。
所有權與所有制密切相連,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所有權是由所有制決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權的客觀經濟基礎,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二者的區別:
第一:所有制是生產關係的核心,屬經濟基礎;所有權是所有制經過法律確認和調整後的法律形式,屬上層建築;
第二:所有制存在於一切社會,與人類社會共始終,而所有權只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一種歷史現象。
雖然所有權是由所有制決定的,所有制決定了所有權的性質和內容,但是,所有權絕不是所有制的簡單地反映,不是消極的被動的,對所有制無所作為的。相反,所有權一旦形成,即對所有制的鞏固和發展起著巨大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