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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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權(incom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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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權是指獲取基於所有者財產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可能性,是人們因獲取追加財產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所有權的存在以實現經濟利益和價值增值為目的,這最終體現在收益權上。
收益權的概述[1]
收益並不等於收益權。收益可以是財產的經營者、管理者為所有人而收益,也可以是經營者和所有者共同收益。只有在為自己收益酌情況下,不管其收益的範圍多大,都表明他享有從所有權中移轉出來的收益權。
收益權權能的形成及其發展[2]
在羅馬法的所有權概念中,排斥了收益的權能,這種法律現象是羅馬社會簡單商品經濟的反映。簡單商品經濟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所發生的簡單商品交換,這種交換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所有人的生產和生活的消費而不是在生產的基礎上追求價值。這樣,所有人註重的是使用權,而往往忽視追求物的價值的權利,即收益權。同時,由於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規模狹小,財產的所有人就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和使用人,他集占有、使用和處分權能於一身,並沒有、也不需要將其中的某項權能轉移出去。由於財產和所有人沒有分離,這樣就不可能產生在所有人和作為實際生產者的非所有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收益權由所有人行使時,就會在觀念上把它視為一種由使用權所派生出來的權能,而不是一種獨立的權能。收益權的概念是中世紀註釋法學派在解釋羅馬法時所得出的。這種解釋是適應中世紀歐洲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分離,所有權體現為收益權時所得出的。在當代資本主義條件下,資本所有權基本上表現為一種收益權。由於近代資本社會化運動的發展,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的權利已不能完全表現為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而主要表現為對於價值和剩餘價值的占有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團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和換取物的價值以外,還要取得用物化勞動所產生出來的價值(收益)。
收益權和使用權聯繫與區別[2]
一般來說,在使用權的行使中,會出現四種情況:一是因使用而收益,例如使用物而獲取天然孽息。二是既使用又收益,例如典權中典權人的權利。三是只使用不收益,例如,租賃關係中承租人的權利。四是只收益不使用,例如,股東對股票的權利。在後兩種情況下,使用顯然和收益是完全脫離的。即使在前兩種情況下,使用和收益的性質也是不一樣的。使用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而收益是為了獲取物的價值。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是為了分別追求不同的經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