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17个条目

法人產權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法人產權

  法人產權,即法人財產權,其中包括經營權,是指法人企業對資產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法人產權是伴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法人產權以法人企業的形式為前提,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在商品經濟的發達時期,即現代股份公司階段,企業已成為獨立的法人,法人產權則從原始產權中分離出來。企業的所有者由眾多的持股者(股東)組成,所有權已分散化、多元化,原來單一的企業主產權已分解為原始產權和法人產權。其次,所有者(股東)、支配者(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經營者和生產者形成了互相制約的利益集團,共同對企業的營運施加影響。

法人產權的內容[1]

  公司法人產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資產增減權,即企業增加或減少資產,從而擴大或縮小生產經營規模的權利;

  (2)經營對象決定權,即決定生產、交換的對象的類型和數量的權利;

  (3)經營方式決定權,即決定企業採取何種技術水平、何種資源組合進行生產經營的權利;

  (4)對外投資權,即企業作為投資主體,出資建新企業,購買或出售其他企業的股權的權利;

  (5)資產實物處分權,即企業變換資產形態的權利,例如出售產品或購買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即把產品變為貨幣或把貨幣變為生產資料),出售、出租生產設備或廠房(即把生產資料變為金融資產),購買或出售股票債券(即把貨幣變為證券或把證券變成貨幣)。

法人產權的實質及特征[2]

  (一)、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企業法人產權是有別於原所有權但又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且有獨立意義的有關資產的權利。在現實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由股東持有;管理權作為經營管理的執行權由經理掌握;董事會的權利既不同於股東的持股權,也不同於經理的管理權,而是一種對整個公司資產組合的支配權;任何一個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卻不能支配整個公司,只有董事會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在這裡,董事會權利的特點在於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資產,在所有權上主要並不是隸屬於董事會成員的。儘管董事會的成員也擁有公司的股權,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個董事會成員的股份在整個公司的資產中只是一部分,並非全部。在當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條件下,董事會成員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越來越低,但他卻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因此,所謂企業法人產權便是這種由董事會代表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二)、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

  企業法人產權雖然屬於所有權的一種委托代理權,但一經形成便有其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集中表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企業法人產權雖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種支配權,但他以企業法人為主體,一經形成法人產權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憑藉所有權去分割企業的資產,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上交易所有權(股權),並以此來決定選擇、評價、約束公司的行為,並轉移風險,但卻不能憑藉股權來分割公司法人產權。股票一經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產,按照事先確認的法律制度安排對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企業法人產權制度下,所有者一經委托,對大多數所有者來說不可能憑其所有權直接在公司內部監督、支持公司的行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數代表來監督、約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為董事進入董事會,但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所有者只能通過市場交易,通過股票市場的投票來評估、監督、選擇代理者。

  可見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托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托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範諸方面的利益關係

參考文獻

  1. 繆國亮.現代企業的產權關係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2. 曾慶學.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2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Dan,Cabbage,Yixi,泡芙小姐,连晓雾.

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法人產權"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22.121.220.* 在 2015年7月2日 12:59 發表

UCC公司小職員文翰意外聽到另一個職員穎巨集說,公司高層經理經常與幾個親信做出嚴重違法公眾利益的行為,但由於經理位高權重,且有很深的人脈,自己職位低微,無權無力,無法阻止不道德行為的發生。 1. 請問此時文翰若爲了維護社會公益,他應該怎麼做? 2. 若文翰曾鼓起勇氣,向上司投訴過,卻不得要領,不當的行為幾年後才被揭發,但在這期間社會公眾利益已經收到很大的損害。在追究責任時,文翰可以被免除責任嗎?

回複評論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