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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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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交付

  擬制交付是指讓與人將法定的物權憑證移轉給受讓人,以代替實物交付的行為,即以交付某項動產物權憑證代替交付動產本身,如倉單提單載貨憑證抵押證券交付。此類物權憑證的交付一般與交付物品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擬制交付的特征[1]

  第一,擬制交付對象為物權證券。證券為物權的表彰形式.物權則為證券的實質內容,二者表裡如一。無論從法律規定上還是從交易習慣上,交付倉單等證券即為交付物權本身。“這些單證的交付和商品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需要強調的是,廣義上,物權證券仍是動產,但構成物權證券的物權則既可以是動產物權,也可以是不動產物權。因此,交付物權證券既可能轉移動產物權,也可能轉移不動產物權。

  第二,擬制交付是直接占有的移轉。“所謂直接占有,指直接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由於物權證券被讓與人現實占有,直接讓與受讓人,故擬制交付為直接占有之移轉。

  第三,擬制交付屬於現實交付。擬制交付屬於現實交付還是其它,這涉及到如何對其定性問題。關於此點,學者尚未進行深人研究。有學者將其與現實交付、觀念交付併列;有學者籠統地將其列為交付的六種方法之一;也有學者將擬制交付與傳統觀念交付理論中的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並稱為替代交付,以區別與實物交付。既然擬制交付是讓與人移轉對物權證券的直接占有,該類證券本質上仍為動產,故其仍為現實交付。而巨,由於在擬制交付中,物權被擬制在證券上,此現實交付與實物之現實交付異曲同工。至於從交付對象是實物還是其替代方法角度將擬制交付稱為替代交付,以示與實物交付有別,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於通說將替代交付等同於觀念交付,故將擬制交付稱為替代交付易引起誤解。更重要的是,由於擬制交付是直接占有之移轉,而觀念交付則是基於媒介關係間接占有之移轉。故二者本質不同。因此還是將擬制交付從替代交付中分離出來為好。擬制交付屬於現實交付,而替代交付專指觀念交付。

擬制交付與其他交付的異同[2]

  擬制交付與觀念交付都是物權法上的概念。都是針對現實交付應運出現的變通交付手段。我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它規定了我國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交付。同時,《物權法》又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種變通交付手段。因此,對於動產物權交付的邏輯劃分在理論界出現了不同的觀點。特別是對擬制交付與觀念交付的概念產生了混淆。

  一種觀點認為交付應劃分為:現實交付與擬制交付,擬制交付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擬制交付是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寫的上位概念。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付應劃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觀念交付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擬制交付與觀念交付是同一個概念在不同時期的不同名稱。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付應劃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擬制交付。

  第四種觀點認為交付應劃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擬制交付屬於現實交付範疇,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屬於觀念交付範疇。

  所謂擬制交付即是指讓與人以法定的所有權憑證移轉給受讓人,以代替實物交付的行為,是現實交付的一種變通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提單、貨票、倉單、債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權憑證的交付,即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從憑證交付時起,標的物的所有權從讓與方轉移給了受讓方。例如在鐵路運輸途中的貨物,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了讓與合同並交付了載貨憑證,就視為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已經轉移給了受讓人。

所謂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在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經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法律行為生效時,該物權就發生設立和轉移效力。例如甲借乙的照相機拍攝照片後,覺得相機很好用,愛不釋手,便與乙商量,願加價買下甲的相機,甲同意。合同發生效力時,便視為交付。

  所謂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該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借用乙的筆記本電腦二個月,在借用期內,乙將筆記本電腦出售給了丙,乙指示甲在借用期屆滿之後,將筆記本電腦直接交付給丙。

  所謂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例如甲將自己所有的一架鋼琴出讓給乙,由於乙正在裝修房屋,雙方又約定鋼琴出讓後,繼續由甲保管鋼琴一個月,待乙的房屋裝修好後再將鋼琴運至乙家。

  現實交付與擬制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比較

  將現實交付與擬制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其中的重要區別,即在現實交付發生效力時,標的物已經發生了轉移,也就是說標的物的占有權發生了轉移,從出讓者手中轉移到了受讓者手中。而擬制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發生效力時,標的物並未實際發生轉移,其占有形式還處在原來的形態,即仍然處在原來的占有人手中。由此,我們可以認定擬制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與現實交付相對應存在的其他交付形式。

  擬制交付與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比較

  將擬制交付與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進行比較分析,又可以發現兩者也有重要的區別。擬制交付除了出讓人與受讓人要達成出讓合意之外,還需要出讓人交付標的物的載體一種擬制化的物,即證明標的物所有權的憑證。只有獲得了標的物的權利憑證,才可以推定受讓人控制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才可以認定受讓人直接控制了標的物。而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只需出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出讓合意,就發生了交付的效力,並不需要受讓人直接占有標的物,也不需要出讓人另外再交付類似物權的擬制物。這種交付是一種觀念的交付,這種占有也是一種間接的占有。由此我們就可以斷定,擬制交付與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並不是一回事,不是同一個概念,也不是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上位概念。擬制交付既區別於現實交付,又區別於觀念交付。

  經過仔細分析,擬制交付屬於現實交付的範疇。因為擬制交付的載體是能夠代表標的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所有權人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將動產物權“擬制”在了物權憑證之上,這些被憑證券化了的動產物權在市場交易中,具有同直接占有完全相同的權利公示力的表象。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將物權憑證的持有人推定為真正的所有權人,所有權憑證的轉移,就推定為標的物的占有人發生了變化,持有物權憑證即意味著對標的物的直接占有。因此,擬制交付在邏輯劃分上應當屬於現實交付。我們從《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讓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合同法》已經把擬制交付與現實交付同等認定為是直接交付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公示行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王立兵.擬制交付與指示交付辨析--兼談對《合同法》第135條的理解.哈爾濱學院學報. 2004 25(1)
  2. 陳幸福.淺談擬制交付與觀念交付的異同.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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