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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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權(Main Right in 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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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權,是不依賴於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與從物權相對。也就是說,無需以其他權利作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獨立存在。
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不從屬於其他物權的物權,例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
所有權是民事主體對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的物權。
地上權是指在別人所有的土地上蓋房和居住的權利。我國所有城市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集體所有。在中國沒有私有土地,我國的土地只能單向流轉。
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為條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的沒有期限的耕作和防護的權利。永佃權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一種法律模式。
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用益物權。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也就是說,無需以其他權利作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獨立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饋贈的一個寵物狗,受贈人某甲對該特定的寵物享有的所有權即是不以其他權利存在為依存的,屬於主物權;從物權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沒有其他權利的存在,就不會產生這一物權,其他權利的滅失,也會導致該物權的滅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錢,並把寵物狗抵押給某乙,那麼,某乙對寵物狗享有抵押權,這一權利的存在必須以其借款債權作為基礎和前提,因此屬於從物權。
主物權與從物權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對於物權的取得、變更、喪失,從物權應與其所附的權利共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