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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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权(Main Right in 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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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与从物权相对。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独立存在。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物权的物权,例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独立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馈赠的一个宠物狗,受赠人某甲对该特定的宠物享有的所有权即是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依存的,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钱,并把宠物狗抵押给某乙,那么,某乙对宠物狗享有抵押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其借款债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属于从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