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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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定物買賣[1]
特定物買賣是指以具體指定標的物(特定物)作為買賣物的買賣。在此類買賣中,標的物滅失構成不能履行,當事人可解除合同,而不繼續履行。
特定物買賣的內容[2]
在特定物的買賣中,所有權何時轉移取決於締約雙方當事人的意圖。為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意圖,除考慮合同條款、締約雙方行為以及合同的具體情況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其一是當無保留條件的買賣處於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時,貨物所有權在締約時轉移於買方。
其二是當買方必須對貨物有所作為才能使貨物處於可以交付狀態時,雙方當事人如對貨物進行修理更換,則所有權是在完成了這些工作併在買方收到有關通知時發生轉移。
其三是當貨物已經處於可交付狀態但賣方還必須對貨物進行稱重、檢驗或其他行為才能確定時,所有權應在以上行為都已完成,而且買方收到有關通知時轉移。
其四是當貨物附有“看貨和試用後決定”或“准許退剩貨”時,所有權在以下時間轉移:第一,買方向賣方表示接受或認可,或採取其他接受該項交易的行為;第二,買方雖然未向賣方表示接受或認可但留下貨物且未通知拒收。
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的關係[3]
根據買賣的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可分為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特定物買賣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特定物買賣合同產生特定物之債,出賣人只能交付約定的特定物,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之時即轉移,在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即發生合同的履行不能。種類物買賣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買賣。種類物買賣合同產生種類物之債:於買賣合同成立之時,買賣的標的物並不特定,而只是以度量衡等方式確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可能於交付前轉移,並且因種類物為可代替物,在出賣人的標的物發生部分毀損滅失時不發生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