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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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理是指法院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決定立案的訴訟活動。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