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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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指:执行法院剥夺债务人对其特定财产的处分权,由国家取得处分权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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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效力主要在禁止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债务人对于查封物不可以有转移、设定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效果的行为。查封只是让债务人对特定财产丧失处分权,但不会失去所有权,在尚未变卖、拍卖之前,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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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要件有以下三项:
1、必须经由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2、查封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所有。
3、必须不是禁止查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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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名下有财产的话,不论是动产或者不动产,都可以用强制执行的方法来进行查封然后拍卖,把拍卖所得的款项用来清偿债务。财产被法院查封之后,债务人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就丧失了处分权,只能静候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裁决。
- 查封不论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有很多种,在动产方面,通常是使用“标封”,也就是用盖有法院公印的封条,贴在查封物上。不动产则是使用“揭示”,以载明理由的公文,张贴在查封的不动产之上。
- 通常法院在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后,当事人双方对于债务的解决,仍未达成协议时,就会准备下一阶段的工作。查封的如果是不动产,要先经过鉴定底价的程序以后才能把查封财产定期拍卖,用拍卖所得的钱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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