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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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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因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1.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致使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具备一些限制条件:产品事故必须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产品的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二是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餐厅、旅馆等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一般均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内容扩展承保,但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投保,保险人也可在产品责任险下扩展承保。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这种责任已构成法律责任;根据劳工法雇佣合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或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2.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基本上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商定赔偿限额时,一般根据不同产品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大小,以及产品销售区域决定。赔偿责任大的产品和销往产品责任规定严格地区的产品,限额要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待双方商定后在保单中具体载明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即保险人对每一次产品事故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金额,同时对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额度累计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另外每项限额下还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在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要选用各自的限额。保险人只负担保单上的赔偿限额部分,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3.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同,通常为1年,期满后可办理续保手续。考虑到一般产品的使用期限均超过1年,保险人推出期限较长的保险单,投保人可以选择3年期、5年期,以使被保险人的保单持续有效,能获得连续不断的保险保障。但保险费仍按年收取,而且费率可从第2年起逐年递减。

  4.保险费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算确定保险费的依据。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高低,同其他保险种类一样,决定于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不同的产品及不同的承保条件下,费率的厘定也是不同的。厘定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考虑因素主要有: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承保的地区范围的大小;产品数量与产品价格;赔偿限额的高低;被保险人以往的赔偿记录;以及保险人以往经营该项业务的损失赔付统计资料

  产品责任保险费的多少是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生产、销售或分配计划的全部产品或商品价值计算收费的。产品责任保险费实行预收办法,即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时预交,合同期满后再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实现生产、销售或分配产品或商品总值计算实际保险费。

  5.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交来的材料,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料;产品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点以及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规定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2]

  (一)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有两项: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的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为解决该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通常,保险人是在赔偿限额以外支付这些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庭外解决索赔金额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则应以保险人事先同意为条件。

  餐厅、旅馆等单位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产品的责任风险,一般作为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但若被保险人要求作为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保险人亦可接受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

  (1)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已构成法律责任时不在此列。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用合同对雇员及有关人员承担的损害责任。

  (3)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的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7)被保险人事先能预料到的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8)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然检验但属于副产品、残次品、处理品等不合格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

  (9)不按照被保险人产品说明在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2]

  产品责任保险中,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人在理赔中的主要工作为:

  1.受理案件。产品责任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时,应询问并记录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保险产品名称、型号、出险日期等事项。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填报“出险通知书”。然后,保险人应查抄底单,核对报案记录并立案。

  2.现场查勘产品责任险的现场查勘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保人直接查勘。另一种是承保人委托当险当地保险人或机构代为查勘处理。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产品较为分散,发案也较分散,因而实际工作中常委托当地保险人代为查勘。其查勘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现场拍照、估计损失金额、索取出险证明及损失清单、缮制现场查勘报告等。

  3.责任审核。这一环节中主要是审核出险的产品是否是保险产品;出险的产品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时间或责任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其开支的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费用。

  4.核定损失。产品责任险核定损失时,首先,应汇集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书、出险证明、产品销售发票、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伤残程度、死亡证明或医药费单据等单证,以及法院判决书,认真审核索赔的真实性、合理性。然后,根据保险条款和现场查勘情况,核定该产品责任事故中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的损失,对于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应予以剔除。

  5.赔款计算。经过责任审核和核定损失后,应根据赔偿限额、实际损失计算赔款。产品责任保险赔款的计算分几个步骤分别进行:

  (1)计算财产损失。先按照受损财产的数量逐项计算实际损失,然后加总计算财产损失合计。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损失 = 受损财产当时的实际损失×损失程度

  (2)计算人身伤亡给付金额。先计算每个人的给付金额,然后加总计算人身伤亡给付合计。其计算公式为:

  每人给付(赔偿)金额 = 死亡给付或伤残给付 + 医药费用支出对施救费用,按必要、合理原则核定赔付金额。

  (3)计算确定实际损失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损失总额 = 财产损失合计 + 人身伤亡给付合计 + 施救费用

  (4)将计算出的实际总额与保险单上规定的赔偿限额比较,以确定实际赔偿金额。如果实际损失总额小于或等于保险单上规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则赔款按实际损失总额确定,即:

  赔款 = 实际损失总额

  如果实际损失总额大于保险单上规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则赔款按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确定,即:

  赔款 = 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5)产品责任保险损失赔款的最后确定。赔款计算出来后,还应查阅“赔款案件登记簿”,对照查看该被保险人本保险期限内累计赔款是否达到了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如果该被保险人以前的赔款累计已达到了累计最高赔偿限额,那么本案及以后发生的赔案保险人均不再赔付;如果该被保险人本次前的赔款累计加上本次赔款未超过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则本次赔案按计算的赔款数额确定支付;如果该被保险人本次前的赔款累计加上本次赔款超过了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则本次赔案的应赔款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与本次前赔款累计之差额。赔案中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赔款,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地区和承保方式[3]

  (1)承保地区

  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承保的地区,并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人仅对保险产品在承保地区内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产品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2)承保方式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一般是按照制造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的全部产品来承保,并且,按其当年的生产、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以及相应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但是,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投保特定的某一种产品或某一批产品或销往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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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任自力.保险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8
  2. 2.0 2.1 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9
  3. 覃有土.保险法教程:2002年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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