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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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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Employer Responsl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又称劳工保险合同。

目录

什么是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性疾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适用于各行业的雇主责任,因此,各行业的雇主均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并成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雇主须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雇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全部予以投保,而不能只投保其中一部分雇员。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一)保险对象

  凡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各类承包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可为其雇佣人员投保本保险。

  (二)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下列两项:

  一是赔偿金,即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规定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

  二是诉讼费用,雇佣双方因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被保险人合理支出的法律费用。

  (三)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是由保险人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赔偿限额等不同的雇员制定的保险费率乘以该雇员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出来的。

  (四)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雇主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它以雇员工资收入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并载人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按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数计算,但是具体的赔付金额则要通过计算每个雇员的月均工资收入及伤害程度才能获得。

  在确定赔偿限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每个雇员的工种及月工资数;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个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额之和;伤残赔偿限额,确定方法同死亡赔偿限额,但应考虑其养老或伤残抚养的生活保障,一般其最高限额超过死亡赔偿限额;按公式计算出每个雇员单独的赔偿限额,作为赔偿的标准或直接依据。

  (五)保险期限

  雇主责任保险的期限通常为1年,也可投保1年以上的长期或不足1年的短期保险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

  保险人厘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是:不同行业和不同工种的雇员应分别制定;按赔偿限额的高低制定;若有扩展责任,应单独厘定费率或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增加费率。

  保险人一般在签订保险单时,向被保险人预收保险费。由被保险人估计出在保险有效期内付给雇佣人员工资或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再乘以该雇员的适用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在保险单到期1个月内,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有效期内实际付出的工资或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调整应收保险费,预收的保险费多退少补。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2]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这一保险标的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1)雇主责任是雇主对其雇员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往往表现为雇主出于疏忽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2)雇主责任限于对雇员人身伤亡的赔偿,包括雇员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但不负责财产损失

  (3)产生雇主责任的损害事故发生在雇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和学徒工等)受雇期间,并且是在保险合同上列明的地点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过程中。从而,对于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雇员的人身伤亡排除在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之外。

  (4)雇主责任产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2.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适用于各行业的雇主责任,因此,各行业的雇主均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并成为被保险人。同时,雇主必须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全体雇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全部予以投保而成为受益人,而不能仅投保其中的一部分雇员。对于不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如不在本国或承保地区内的工作人员,须经特别约定,保险人才予以承保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3]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

  一般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雇主)承担的责任,就是被保险人根据民法或雇主责任法或雇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惯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基本责任有四项:

  (1)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于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雇员工,是指与雇主建立雇用合同关系的所有雇员,包括临时工、短期工、季节工、徒工和长期固定工,被保险人不能只选择一部分人员投保。保险单上列明的地点,是指员工在被保险人处工作的场所,如果有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投保时应予以说明,并以保险单上注明的地点为准。员工在上下班路途中亦可列入工作时间。遭受意外,是指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在受雇期限间内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中所受伤害才属保险责任范围。

  (2)雇员因患有与其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合同应由雇主负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职业病与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有关,保险人亦应予负责。我国1988年实施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将职业病分为九大类共97种。

  (3)雇主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承担的雇员的医药费。但该项医药费的赔偿以雇员遭受前述两项事故而致伤残为条件,其他情况下的医药费保险人不予负责。

  (4)被保险人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支付的法律费用。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雇员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是用于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案件,并且是由于合理的诉诸法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的常规除外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六项: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叛乱、罢工及核风险等引起的雇员的伤亡、疾病,保险人不负责。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对其雇员应恪尽职责,否则,只能自己承担一切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的雇员自身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所致伤害,如雇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等,保险人不负责。因为雇主责任保险项下被雇人员是最终的受益人,所以保险人对雇员自己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致的伤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负责。

  (4)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实施内、外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死亡及医药费支出。由于正常疾病或正常手术及其导致的伤残、死亡及医药费均与被雇人员的职业无关,因而除外不保。但被保险人若要求扩展这一责任的,保险人亦可加收保险费承保,并出具批单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责任。雇主责任的构成以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直接雇用关系为条件,而承包人的雇员与承包人的雇主是间接的雇用关系。承包人的雇员与承包人是直接雇用关系,应由承包人直接对其负责,即由承包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来获取保障。

  (6)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因合同而未能从合同对方获得应该获得的赔偿,保险人不负责,但合同责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的例外。

  (三)雇主责任合同的附加险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人往往根据雇主的各种不同需要,开设一些附加险,以扩展其责任范围。如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药费保险,附加战争等风险的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除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该项责任实质上是公众责任保险的范畴,但若被保险人要求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加保,保险人可采用公众责任保险的方法予以扩展加保。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依法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作为雇主责任保险的扩展责任予以加保,并另行计算收取保险费,但其赔偿限额一般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单上规定的赔偿限额。附加医药费保险,是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疾病等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它实质上属于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的范畴。雇员医药费用的发生,不论是否遭受意外伤害,也不论是否与职业有关,凡是因疾病包括正常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等而支付的治疗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可以通过附加医药费保险来获得保障。战争、罢工、骚乱等均是责任保险的常规除外责任,但在雇主责任保险中,此类风险中的部分风险责任,保险人亦可作为附加责任予以扩展承保。若被保险人要求加保雇员因战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保险人在承保时,一般要规定限制条件,并在保险单上一一列明。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3]

  被保险人对其经营的各种业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的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伤残、死亡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索赔以雇员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为前提条件,如果雇员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那么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这是因为保险人是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最终受益者是被保险人的雇员。最终赔偿者是保险人,虽然受害雇员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但实质上雇主责任的赔偿与雇员的权益直接相关。因此,雇主责任保险的索赔程序应该是受害雇员或其家属向雇主(被保险人)索赔在先,雇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在后。在前一个索赔程序中,被保险人不能作任何承诺或拒绝;在后一个索赔程序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雇员受害治疗及鉴定的医院证明和保险单证,遇特殊情况,被保险人还要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其他单证,并在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下处理受害雇员的索赔或协助保险人直接处理受害雇员的索赔。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受害雇员后须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尽力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当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要进行调查取证,分清事故原因,确定受伤害雇员的伤害程度。一般情况下,对伤亡事故的原因及伤残等级的划分,要经过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的鉴定,并取得证明。在核准责任的基础上,对雇员伤亡的赔偿,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全额或按百分比赔偿;对于医药费用、法律费用及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保险单规定天数的工资赔偿,均按实际费用赔偿。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特点在于保险单上仅规定以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为限,具体的赔付金额还需通过计算每个雇员的月均工资收入并结合伤害程度才能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限额=雇员月均工资收入×规定月数

  赔偿限额为最高限额,确定赔偿限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雇员的工种、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月数。雇员的月丁资收入可能是经常变动的,对此,保险人一般规定以雇员在事故发生之日或经过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准;如不足12个月的,可按雇员实际工作月数平均计算。也有的保险人按事故发生当月雇员所收工资额为准。对于工资月数,具体以多少个月工资为宜,保险人可规定若干档次(如72个月、60个月,48个月等),由被保险人选择,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雇用合同的规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2)按公式计算出每个雇员单独的赔偿限额,作为赔偿的标准或直接依据。每个雇员各按自己的月工资水平适用自己的赔偿限额。由于每人的月工资水平各不相同,死亡与伤残赔偿的限额就各不相同。

  (3)死亡赔偿限额。它应为每个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额之和。一般地,死亡赔偿限额应低于永久性伤残的赔偿限额。死亡赔偿限额与永久伤残赔偿限额不能同时兼得。对于死亡的雇员,保险人只能赔付其规定的个人死亡赔偿限额,如48个月工资额,就赔付相当于该雇员48个月工资额的赔偿金,此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伤残赔偿限额。其确定方式同于死亡赔偿限额,但要考虑其养老或伤残扶养的生活保障,其最高限额应超过死亡赔偿限额。对于永久伤残的雇员,保险人在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同时,还要按雇员受伤残的程度来确定不同标准的具体赔付金额,即按一定百分比赔付。如果保险人将伤害的雇员分为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永久完全残废)、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或永久局部残废)、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规定时间三种;永久完全残废者可获得伤残最高赔偿限额全额赔偿,永久局部残废按比例赔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规定时间则补偿其收入损失。对此,保险人通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个赔偿标准额度表,发生事故时,对照此表对雇员的身体伤害予以计算赔偿。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张秀全.保险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2. 覃有土.保险法教程:2002年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
  3. 3.0 3.1 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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