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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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例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款。
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
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免赔率5%)=5145元
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
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 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 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偿。
(一)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三)一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四)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②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核定载客数: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包括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三)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无过失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汽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无过失责任险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汽车、行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保险赔偿限额之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且已经支付给对方而确实无法追回的,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七章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汽车与非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汽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 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 3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掉下,砸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3)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4)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无论保险事故损失大小。